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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
(上证上字〔2006〕325号)


各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现予发布,供各上市公司参考。各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其条款进行相应增删和修改。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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