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坚持规划先行。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水利、国土资源、林业、气象等部门,抓紧编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要与“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现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强化各项治理措施的综合配套,统筹现有政策和资金,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各项治理工作。各省(区、市)要制定实施方案,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三)加大投入力度。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预算内投资结构,增加总量、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切实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加快建立森林、草原、湿地、水土保持等生态补偿机制,采取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和农民投资投劳。要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保障各项重点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
(十四)加强能力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和人才建设,健全灾害防治综合管理体系,重点完善和充实县级以下基层防灾减灾体系。加强山洪地质灾害成因、防治及洪水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完善相关标准体系,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方法,全面提升灾害调查、监测、预警预报和治理能力。健全防灾减灾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社会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强制避险措施。要对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迁建选址、居民建房等进行灾害风险评估,避开灾害风险区和隐患点。规范高风险区的经济开发活动,控制区内人口增长和发展规模,避免城镇盲目扩张和过度开发。进一步发挥保险机制的减灾作用。
(十五)强化监督管理。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强化建设管理,严格资金投向,加强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发展改革、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照依法依规、突出重点、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提高项目审批和审核、建设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效率。进一步深化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管护责任和运行管理维护经费,加强日常维修养护,确保工程良性、安全运行。对已完成除险加固并消除险情的水库和堤防,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和病险堤防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十六)明确职责分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加大力度,完善机制,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负总责,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和问责制,切实突出这项工作在干部考核中的比重,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并做好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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