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统计期为上月24日至本月23日,年度统计期为上年12月24日至本年12月23日。
月度、年度统计期后当月、当年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统计在当月、当年事故中。
第十一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填写《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附表1)、《渔业船舶自然灾害事故统计报表》(附表2),并逐级汇总上报至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一)沿海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相关海区渔政局,由其汇总上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内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上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二)统计报表上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的截止日期分别为次月1日和次年1月1日,如截止日期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当月和当年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符合2个以上事故等级的,按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第十三条 同一起事故涉及到两艘以上不同属地的渔业船舶时,不论事故责任归属,事故等级应按所有当事船舶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总和确定,事故起数应分别由渔业船舶所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一起事故统计,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按渔业船舶各自实际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分别统计,并由其共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一起事故汇总。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自然灾害事故统计应与渔业统计年报相应数据口径一致。
第十五条 确认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失踪,人员失踪满30天,按死亡统计;不能确认事故发生,渔业船舶及其船上人员失踪满3个月,按沉船和死亡统计。在事故发生之日起7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经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确认),按死亡统计。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倾覆或沉没后又修复的,不按沉船统计,只计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统计时难以确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可按估算经济损失填写,核定后再予以更正、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