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的通知
(农渔发[2010]第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工作,我部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农渔发〔2004〕1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修订后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请遵照执行。
2010年10月29日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工作,全面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的统计,适用本规定。
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发生碰撞或非渔业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作为水上交通事故依照本规定单独统计。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艇、港澳流动渔业船舶、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发生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单独统计。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为具体执行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依照本规定,按照属地(船籍港)管辖原则,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