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外收养儿童出国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司发通〔1996〕095号 1996年8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公安部今年七月十七日下发了《
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外收养儿童出国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6〕42号)。《通知》对被收养儿童出国护照的审批、被收养儿童身份来历的核 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及时下发各有关公证处。今后,凡外国 人在华收养中国儿童的,除办理有关公证外,必须办理儿童来源公证。公证处应根据认真调 查核实的结果出具实体性公证书,并在工作中注意加强与当地公安、民政部门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