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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1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1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应当专职”。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3号――《高管办法》十五条的适用第三项规定,“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专职,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任职务”。

  为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的监督管理要求,对上述规定的适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保障业务的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并具备充分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管理能力、时间和精力的前提下,允许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并称“子公司”)担任下列职务:

  (一)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

  (二)证券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担任子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或者法定代表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应当有一人为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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