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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失效]

  5.3 GB5490-5539《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有关的检验项目规定的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也适用于收发双方的检验误差。收发双方检验误差不超过规定时,按发方检验结果定等作价,收发双方检验误差不超过规定发生争议时,必须按规定会验,以会验结果定等作价,必要时可申请仲裁。

  5.4 省间调运粮油时,发方必须将由县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结果证书,同发货明细表一起随车(船)同行或直接邮寄给收方,作为作价结算的依据。如发方不附质量检验结果证书或检验项目不全时,则按收方实际检验结果定等作价。

  5.5 虫 粮

  在省间调运中,不准调出带有活虫的粮油。如收方收到粮油时,发现最严重部位每公斤样品中达到二头活虫的即视为虫粮,只有一头活虫的不作虫粮处理。收方必须对虫粮送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情况核算,由发方承担。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

  5.6 原粮、油料调运的有关规定

  5.6.1 水 分

  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6%,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者,不计增扣价、扣量。

  为有利于安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五省、区调出的非国家储备玉米的水分,从每年的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不得超过14.0%(收方同意放宽的除外),按18.0%的标准水分和上述增扣价原则予以增价;从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该五省、区调出玉米的水分,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调出、调入双方商定,但无论实际调出的水分多少,均按18.0%的标准水分和上述增扣价、扣量原则增扣价或扣量。调出时间,均以发货明细表的发运时间为准。

  5.6.2 杂 质

  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者,不计增扣价、扣量。

  杂质总量符合标准规定,而矿物质指标超过标准时,扣价0.75%(荞麦除外)。养麦中矿物质每低于或高于标准0.1个百分点,增扣价0.5%,低或高不足0.1个百分点者,不计增扣价。

  5.6.3 不完善粒

  以标准中规定的不完善粒指标(蚕豆、豌豆虫蚀粒指标)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者,不扣价。不完善粒低于标准不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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