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0日)废止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粮办联〔1997〕150号 1997年7月8日)


  本规定规定了粮油质量控制的原则、依质论价办法和不合格粮油的处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粮油。

  1、一般原则

  1.1 粮油质量标准适用于定购粮油、国家储备粮油和市场经营的粮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粮油,执行地方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粮油,执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技术监督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时,后两种情况均执行发粮方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市场经营的粮油在处理增扣价、扣量等问题时,可按贸易合同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2 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扣量的依据。但在国家储备粮油中,凡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大于14.0%的,一律以14.0%作为增扣价、扣量的依据。水分含量大于14.0%的国家储备粮油,不得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

  1.3 安全储藏水分标准,是粮油安全储藏的技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得作为水分增扣价、扣量依据。

  1.4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一律以中等为计价基础,即:五个等级的,三等为计价基础;三个等级和二个等级的,二等为计价基础;多于五个等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计价等级。

  1.5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原料、油料,一律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度,即:以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其余指标除限制指标外,作为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1.6 对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油,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整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按正常粮油销售。经整理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要降等、降价销售,或改作其它用途;仍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不准作为食用粮油销售,必须根据其质量情况改作其它用途,并注明使用范围(如作为饲料、酿造、淀粉、制药等工业用粮油)。具体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商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