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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书式的公告

  附件2:式一(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是否共同申请:□是    □否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种类:□一般  □集体  □证明   □立体  □颜色
  商标说明:

  优先权初次申请地:中国台湾
  初次申请日期:
  初次申请号: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附页: 页)

  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请 按 背面 说 明 填 写
  将一张商标图样贴在下框内,另附五份商标图样。有指定颜色的附上着色图样五份和黑白稿一份。商标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

  填写说明:
  1.本书式为台湾地区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使用的书式。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得空项,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
  2.申请人名称为外文的应当翻译为中文。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地址应当详细填写。
  3.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是否共同申请”一栏选择“是”,申请人名称/地址一栏填写指定的代表人名称/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名义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首页申请人为代表人。
  4.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5.申请人应当在“商标种类”栏选择所申报的商标的种类。
  6.“商标说明”栏填写内容可以包括:商标名称、商标图样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含义、特殊字体的文字表述、立体/颜色商标的说明、商标图样中需要放弃专用权的声明以及其他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7.申请人有优先权要求的,应当详细填写初次申请日期、初次申请号等项目。未填写此栏或内容填写不全的,视为未提出优先权要求。
  8.申请人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一份申请书只能办理一个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以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标明所附页数。商品/服务项目前应标明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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