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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7号--关于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7号
关于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上述2个规范的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修改内容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修改内容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第1号修改单。

  2.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

  第1号修改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第1号修改单
(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

  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对2.9.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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