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0]178号)
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2010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和《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两个暂行规定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上述两个暂行规定,现就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根据选择的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类别,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分类管理,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申请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其申请从事的证券业务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其申请从事的证券业务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析师)。
二、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2011年1月1日前,为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现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集中办理注册登记。
证券公司应当将公司总部、证券营业部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将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