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委托湖北省环境保护厅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复函
(环函[2010]340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我部《
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2006〕224号)规定,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便于有关企事业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你厅向我部申请《关于申请委托我厅办理辖区内医用Ⅰ类密封放射源、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使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及其环评审批的请示》(鄂环保文〔2010〕178号),我部同意委托你厅负责审批颁发辖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