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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批准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的建造申请并颁发此证,同时对阳江核电有限公司提出建造许可证条件。阳江核电有限公司在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阳江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与核电厂有关的核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的建造质量。

  二、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其在《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审评过程中所作的全部承诺。今后若对这些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质量保证大纲,并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审评认可。

  四、阳江核电有限公司应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建造(包括核安全设备)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五、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机组安全的影响。

  六、按照审评工作单的承诺及时提交有关文件,完成相关工作。并将审评中达成一致的内容反映到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

  七、发放建造许可证后要及时开展或完成以下工作:

  (一)实施增加堆腔注水系统的方案尚需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及试验验证。

  建造阶段在不降低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可预留必要的相关系统并调整保温层,并在2011年6月30日前提交相关论证报告。

  (二)营运单位应进一步开展ATWT分析中关于调节棒作用问题的相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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