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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157号)


阳江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阳江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的报告》(广阳江〔2009〕1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阳江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与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我国核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我局对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核岛现场准备情况的监督检查表明,该机组目前已基本具备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的条件。我局批准三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同时,我局将四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必须经过我局检查批准后,四号机组方可浇注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造工程质量。

  附件: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国家核安全局
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018号

  项  目: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

  持证单位:阳江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高立刚

  国家核安全局(以下简称“我局”)审查了阳江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阳江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结果表明,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贯彻了《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核安全审评原则》,已具备建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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