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
(商建函[2010]941号)
河北、山西、吉林、安徽、福建、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度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等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776号)精神,为建立现代化二手车流通体系,提供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二手车流通,决定2010年在你省(市)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总体要求,通过政府政策引导、企业自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交易透明度,提升服务功能和品质,激发二手车流通活力,促进汽车消费。
主要目标和任务:通过财政支持,引导企业以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市场服务功能升级、改善交易环境为重点进行升级改造,促进二手车交易量持续增长。
二、试点企业条件
申报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正式开业3年以上,并已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设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二手车交易大厅,能够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具备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和办理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手续等服务功能;
(四)东部地区年交易量不少于1万台,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年交易量不少于3000台,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改造所需的配套资金;
(五)遵守《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六)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按时上报二手车交易、价格等信息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