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
(2010年第78号)
根据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河北、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浙江、宁波、山东省(区、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十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面值为126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126亿元。其中河北、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浙江、宁波、山东省(区、市)额度分别为21亿元、18亿元、15亿元、6亿元、21亿元、20亿元、7亿元、18亿元。各省(区、市)额度以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十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本期债券期限5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70 %,2010年11月1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1月17日发行结束,11月19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1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5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