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马来西亚
由于没有马来西亚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等数据和证据。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马来西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马来西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马来西亚的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台湾地区
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是台湾地区唯一登记应诉倾销调查的生产商。2010年1月12日,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放弃递交乙醇胺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的函》,主动退出本次调查程序。由于没有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等数据和证据。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配合调查,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日本乙醇胺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日本乙醇胺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前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始调查的最终裁定中,日本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倾销幅度为74%。措施实施期间,有一家日本乙醇胺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申请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期间复审的调查结果表明,倾销依然存在。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5年至2009年,日本的乙醇胺产能一直维持在6万吨,产量在2006年稍有上升之后逐年下降。同期,开工率整体呈下降趋势,闲置产能不断增加。2009年,开工率下降至57.50%,闲置产能达3.56万吨,闲置产能较大。如果其闲置产能得以释放,日本乙醇胺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日本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5年日本国内乙醇胺的消费量约为1.78万吨。2006年之后,消费量基本维持在2.50万吨左右。数据显示,2006年至2009年,日本国内乙醇胺平均消费增长率为负值,而同期中国大陆市场的平均消费增长率为13.27%。以上表明,日本国内乙醇胺市场需求自2006年之后已经基本饱和。根据现有材料,这种情形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自2005年以来,伴随产量的不断下降,日本乙醇胺出口总数量也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日本乙醇胺出口数量占其总产量的比例却一直维持在40%以上。
以上分析说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乙醇胺产能有所扩大,产量和开工率有所下降。同时,日本国内乙醇胺消费市场基本饱和,为消化剩余产能,日本乙醇胺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长期居高不下。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日本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的下降一方面是因为反倾销措施的制约,另一方面也与其国内产量的下降有关。数据显示,尽管日本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是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的比例却一直维持在60%以上。2005年日本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的比例为61.46%,2009年这一比例达到79.43%。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出现较为明显的上涨,只是在2009年世界金融危机期间出现较大幅度下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表明,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是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近年来国际原油价格大幅攀升带动了乙醇胺主要生产原料环氧乙烷价格的大幅上调。倾销调查的结果表明,尽管日本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有所上升,但是倾销调查期内仍存在倾销。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倾销调查期内,日本乙醇胺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数量约为0.32万吨,其中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出口的数量占同期总出口量的99%以上。上述事实表明,低价是其海外市场销售的一种通常价格策略。
上述调查表明,自2005年以来,日本乙醇胺产能保持不变,产量、开工率整体呈下降趋势,闲置产能仍然较大;日本国内乙醇胺市场消费基本饱和,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依然很高。同时,快速增长的中国大陆市场对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日本乙醇胺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情况表明,低价出口是其消化剩余产能,解决国内需求不足的一种策略。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
美国
英力士美国有限公司是美国唯一登记应诉的生产商,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答卷。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美国乙醇胺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美国乙醇胺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前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始调查最终裁定中,美国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倾销幅度为20%-74%。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根据现有材料,调查机关未发现美国乙醇胺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情况发生变化。
2、出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