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75号)
2004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4年11月14日起5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3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9年11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9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终止对原产于伊朗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乙醇胺(单乙醇胺和二乙醇胺),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21110、29221190、2922120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Monoethanolamine 、Diethanolamine。
商务部对终止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0年11月14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57号公告、2008年第3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0年11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4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09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
《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4年11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4年11月14日起5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发布2008年第3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09年5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32号公告,告知利害关系方原反倾销措施将于2009年11月14日到期。根据
《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复审申请。
2009年9月7日,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嘉兴金燕公司)、抚顺北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抚顺北方公司)和茂名实华东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茂名实华公司)三家企业代表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对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造成的损害将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三)立案前通知。
2009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日本、美国、马来西亚驻华使馆,并委托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方面转交了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的通知。
(四)立案。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
十七条和第
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
《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第
五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11月13日发布年度第9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