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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残联发〔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以下称《指导意见》)已于近日印发,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促进残疾人工作的重大意义

  服务业是我国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残疾人就业、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提升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并要求各级残联组织发挥自身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事业和广大残疾人的关心与重视。《指导意见》不仅将有力地促进残疾人在家庭服务领域实现就业,而且对重度残疾人、智障和精神残疾人的居家服务也将产生积极影响。各级残联组织一定要充分认识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促进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

  二、抓住家庭服务业对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带来的重要机遇,推动残疾人服务业的发展

  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机构要结合“两个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及时组织专题学习,认真学习研究《指导意见》的基本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深入思考、分析《指导意见》中有关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方向、扶持政策及规范管理等内容,对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居家服务的重大机遇。要把研究落实《指导意见》精神与深入贯彻中发7号文件和国办发19号文件结合起来,在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中,推动残疾人居家服务和残疾人服务业的稳步发展。

  三、加强沟通,积极介入,做好残疾人居家服务和居家服务就业的各项工作

  各级残联要及时主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沟通,了解本省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总体安排和进程,确保参与部门联席会议和各项实施工作之中;要积极介入本地区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发展指导目录的制定工作,将促进残疾人在家庭服务领域就业和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的内容列入其中;要深入城乡基层社区全面了解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实际状况,掌握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和有居家服务需求的残疾人的基础数据,调研适合残疾人就业的方向和具体工种,为下一阶段全面推进工作打好基础;要加强宣传,为残疾人服务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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