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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荐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的通知

  (二)政策引导,鼓励参与。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和鼓励采矿权人积极参与整合先进矿山推荐。凡确定为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申请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奖励资金方面优先考虑;在整合先进矿山的矿产资源配置方面,按照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的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涉及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适当给予倾斜。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动员和支持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矿山参与申报。要严格按照推荐条件遴选和推荐整合先进矿山。对推荐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除取消推荐资格外,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先进矿山整合工作经验,积极宣传推广。部将组织中央媒体进行集中宣传报导,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整合先进矿山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推荐工作。推荐方案报部批准后实施。

  附件:1.各省(区、市)推荐名额分配表
  2.推荐材料要求
  3.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推荐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各省(区、市)推荐名额分配表

省 份

第一批推荐名额(个)

第二批推荐名额(个)

名额总数(个)

河 北

3

2

5

山 西

3

2

5

内蒙古

3

2

5

辽 宁

3

2

5

吉 林

2

2

4

黑龙江

3

2

5

江 苏

1

1

2

浙 江

1

1

2

安 徽

3

2

5

福 建

2

3

5

江 西

3

2

5

山 东

3

2

5

河 南

3

2

5

湖 北

3

2

5

湖 南

3

2

5

广 东

2

1

3

广 西

2

3

5

海 南

1

1

2

重 庆

2

1

3

四 川

3

2

5

贵 州

3

2

5

云 南

3

2

5

西 藏

1

1

2

陕 西

3

2

5

甘 肃

3

1

4

青 海

2

1

3

宁 夏

2

1

3

新 疆

2

1

3

总 计

68

48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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