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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0)

  第六条 除定期会议和董事长提议的临时会议外,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章 提案和会议通知

  第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提案,在会议通知发出前,由董事长直接或通过董事会秘书与有提案权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协商,询问是否有需要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充分征求各董事及公司管理层的意见。
  第八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除董事长提议外,提议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提交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事由;
  (三)会议召开方式;
  (四)具体提案;
  (五)其他要求。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应当有明确需要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且审议事项在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提案送达董事后至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董事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直接或通过董事会秘书要求提案人补充资料或作进一步说明。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和公司管理人员、各专业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于会议召开十(10)日前,将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董事,同时通知列席会议的监事。会议通知同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五(5)日前(不包括召开会议当日)。会议通知在送达董事的同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时间紧急的,可以先以电话方式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
  (三)会议提案;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应给予董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制作,如两种语言文本发生冲突,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作出决议。有提案权的机构或个人因特殊事由提出临时提案,经公司所有董事一致同意豁免临时提案的程序瑕疵的,可以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包括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并且必须包括至少一(1)名由中国太平集团或中国太平控股提名的董事和一(1)名由富通或金柏国际提名的董事。
  董事会议按会议通知所载时间开始后六十(60)分钟内未达到法定人数时,会议应休会,然后于休会后五(5)个工作日内在各方协商一致的地点、时间重新召开。重新召开的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降为三(3)名董事,但这三(3)名董事中须包括至少一(1)名由中国太平集团或中国太平控股提名的董事和一(1)名由富通或金柏国际提名的董事。若重新召开的董事会议开始后六十(60)分钟内仍未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将再次休会,然后于休会后五(5)个工作日内在各方协商一致的地点、时间重新召开,法定人数与第一次重新召开会议时相同。若第二(2)次重新召开的董事会议开始后六十(60)分钟内仍未达到法定人数,那么只要整个会议期间有三(3)名董事出席会议,则该会议视为达到法定人数,可以做出有效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
  (二)授权范围,包括受托人是否有权对临时提案进行表决等;
  (三)委托人签字。
  受托董事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七条 一(1)名董事原则上不得接受超过两(2)名未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的委托。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和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中介机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董事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不得携随同人员参加会议。确有必要的,应当征得参会董事一致同意,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随同人员不得代表董事发言或提问,不得代表董事进行表决。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会议主持人可以随时要求随同人员离开会场。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语言为中文。若出席会议的董事不能熟练使用中文,提名该董事的股东可安排一(1)名翻译陪同该董事出席会议,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向受中国保监会委派作为会议观察员列席会议的监管人员提供所有会议资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召开的方式进行,以利于董事充分交流和讨论。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能够保证参会的全体董事进行即时交流讨论的,视为现场召开。
  第二十三条 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当天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提案(通过专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董事应当于五(5)个工作日内对每一决议事项进行书面表决,并将签字确认后的决议送达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涉及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及资产处置、聘任及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风险管理的议案,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具体议程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但主持人不得随意增减议题或变更议题顺序。董事会会议正式开始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就会议出席和列席情况、会议提案及议题安排、表决要求等内容向参会人员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在审议会议议题时,提案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幻灯片或其他方式,对议题内容进行说明,提请董事注意审议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参会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意见。接受其他董事委托出席的董事,应当说明委托人的审核意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需要专业委员会审查的提案,专业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有效维护会场秩序,充分保障参会董事发言、讨论和询问的权利。

第五章 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包括董事长在内的每名董事仅有一(1)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采取举手、口头或书面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别通过。董事会审议和表决事项时,应当确保议案已经过充分讨论,在一般情况下,采取逐一审议、逐一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董事表决的意思表示包括同意、反对和弃权。董事在会议中途退场,且未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视为弃权,其已经作出的表决为有效表决。
  第三十二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的,董事可以通过举手或口头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促使董事在会议结束后五(5)个工作日内完成决议书面签署。事后的书面签署与会议表决不一致的,以会议表决为准。
  第三十三条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讯表决应当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表决的方式,不得要求董事对多个事项只作出一个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表决时限结束后五(5)个工作日内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四条 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的书面决议经全体董事签署或传真表示批准后,与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通过传真表示批准的股东需尽快将其签字正本交付至公司并将其存于公司的联系地址。如两种语言文本发生冲突,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三十五条 全体董事过半数认为会议议题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决议事项作出判断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对该议题暂缓表决,同时对该议题再次提交审议的时间及应当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参会董事对某一议题审议意见存在明显分歧时,会议主持人征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宣布对该议题暂缓表决。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次董事会会议后三十(30)日内,将会议决议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中国保监会。会议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主持人;
  (二)董事出席、委托出席、缺席的情况,会议列席人员;
  (三)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投弃权和反对票的董事姓名。

第六章 会议记录和档案保存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的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此项工作,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如两种语言文本发生冲突,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主持人;
  (二)董事出席、委托出席、缺席的情况,会议列席人员;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投弃权和反对票的董事姓名;
  (六)列席会议的监事的意见;
  (七)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作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此项工作。档案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及董事的签名回执、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材料、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录音录像资料等。
  每次董事会会议档案应当单独装订成册,按照董事会会议名称连续编号。会议档案由公司永久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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