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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场内交易员操作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8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场内交易员操作管理的通知
(上证交字[1999]7号 1999年4月23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交易员队伍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现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电脑终端安全操作条例》(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加强对场内交易员的管理。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电脑终端安全操作条例

  附件:
场内交易电脑终端安全操作条例

  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规范交易员的操作行为,特制定场内交易电脑终端安全操作条例。

  一、交易员必须凭本人出入证进入交易大厅,严禁将出入证借与他人使用;

  二、交易员必须对自己席位电脑终端交易登录设置三位以上的密码,并妥善管理好自己席位交易登录的操作员代码和密码,不得将其泄露给他人;

  三、交易员只能在本公司席位电脑终端上进行交易申报操作,不得在其他公司席位上代人申报操作或让其他公司交易员在本公司席位上代理申报操作;

  四、交易员离开席位时必须将席位电脑终端由交易登录状态正常退出或进入加密的屏幕保护状态;

  五、交易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公司的电话指令进行交易申报操作,严禁擅自随意进行申报操作;

  六、交易员只能进入席位电脑终端的申报系统进行与交易有关的操作,严禁使用任何手段进入其他系统进行操作(如电脑游戏等);

  七、当申报操作发生问题时,交易员应立即向本所场务人员(黄马夹)报告,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八、禁止私携带手提电脑进入交易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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