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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控制证券帐户证券余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控制证券帐户证券余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交(98)字第009号 1998年3月30日)


各会员单位:

  根据本所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了保证全面指定交易制度顺利试行,现将关于控制证券帐户证券余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单位所属各证券营业部的柜面电脑交易系统,必须具备在投资者委托卖出证券时,有效控制证券帐户证券余额的功能。

  二、各会员单位必须组织力量,对各自所属各证券营业部的柜面电脑交易系统的上述必备功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用书面形式于4月20日前报本所备案(邮寄或传真,地址:上海浦东南路528号,邮编:200120,传真:021-68809609)。

  三、本所将组织力量对各会员单位所属各证券营业部的柜面电脑交易系统的上述必备功能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如未按本所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将时行通过报评,并对有关单位考虑暂停其指定交易业务,直至其柜面电脑交易系统具备有效控制证券帐户证券余额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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