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再次重申新股发行申购配号必须按时公布的通知
(上证交字[1998]25号 1998年9月3日)
各会员单位:
本所对新股上网发行的申购配号必须按时公布的事项早有规定,并且就此曾发通知加以重申。但仍有个别会员单位所属营业部不予配合,未按规定办理。为此,本所再次重申新股发行申购配号必须按时向投资者予以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员单位于每次新股上网发行申购的第三日(营业日T+2)闭市后,必须从单向卫星上收取相关新股申购配号资料,如有疑问,应即与本所主机房值班人员联系。
二、各会员单位于每次新股上网发行申购的第四日(营业日T+3)上午9∶00前,将相关新股申购配号张榜公布于营业部显著位置,便于投资者了解和查询。
三、各会员单位须加强对所属营业部的管理,按照本通知规定对所属营业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四、各会员单位均须设立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进行接收并将电话号码公布在所属营业部的显要位置,妥善处理投资者对所属营业部的意见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