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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国债回购行情成交金额计算方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8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国债回购行情成交金额计算方式的通知
(上证交字[1998]28号 1998年10月30日)


各会员单位:

  本所推出国债回购交易业务初期,以到期购回价作为申报价格,国债回购行情成交金额计算方式为:

  国债回购成交金额=成交价格×成交数量×10。

  从1994年9月12日起,回购竞价交易方法调整为由交易双方按回购业务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但在本所发布的实时行情SHOW128.DBF中并没有相应修改国债回购成交金额的计算方式,因此不能准确反映国债回购交易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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