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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上网定价发行改进方案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上网定价发行改进方案的通知
(上证交(96)字第031号 1996年10月16日)


各会员单位:

  根据证监会发函字(1996)009号《关于改进上网定价发行方式的通知》和近期与本所共同商定的意见,结合本所交易系统和登记公司清算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将上网定价发行改进方案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主要变更

  1. 新股上网定价发行的时间将从三天改为四天,其具体操作程序为:T+0申报;T+1划拨资金;T+2核资,确定有效申购;T+3摇号抽签,并办理交割和股东登记;T+4未中签申购款解冻。

  2. 为便于操作和核资,将为新股发行设定专问的股标票帐户供主承销商使用,并在主要清算银行设定冻结全部申购资金的新股申购资金专户。

  3. 主承销商将配合登记公司进行核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据以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

  4. 上网定价发行新股的公司按规定一律享有三天冻结资金的利息。

  二、具体技术要求

  1. 各会员单位应通过登记公司认定的清算单位及时在T+1划拨新股申购资金,资金不到位的,将视为无效申购处理(详见登记公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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