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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加强股票帐户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加强股票帐户管理的通知
(上证交(96)字第035号 1996年11月28日)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1996]7号《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股票帐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员单位在受理客户买卖证券的委托时,不得受理任何法人以个人名义(使用本所定义的个人股票帐户)进行证券交易的委托;不得受理以个人名义使用法人资金进行证券交易的委托。

  二、如遇法人使用个人股票帐户提出委托交易申请的,应即促其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代理登记机构办理帐户变更手续。

  三、代理登记机构对前来办理股票帐户变更手续的法人,应按规定审核申办人开户资格,收回原形的个人股票帐户后,重新开立法人股票帐户。如涉及需进行股票过户的,应认真核实股权,报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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