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调整设计概算中铁路运价的通知
(1992年9月11日 铁建函[1992]454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凡通过国家铁路正式营业线和运营临管线运输的货物,不分货物品类、运输种别、地区和部门,按现行运价一律增加:每计费吨公里0.01元;每轴公里0.03元。现经研究,由此引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需增加的运费,暂以“运价差”方式予以处理,即在综合概算节目表中的“其他费用”章项下,作为29节“差价”的内容,增列“运价差”一项。
现就有关设计概算的编制及调整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属新编的设计概算,一律按新运价执行。
二、正在编制或未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包括鉴定后修改的概算)均由原编制单位按新运价进行修改,并报规定的批准单位(或原批准单位)审批。
三、已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作如下处理:
1.尚未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原编制单位按新运价进行调整,重新上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2.已施工的建设项目,按铁道部下达的计划,一九九二年度列为收尾、销号的建设项目,不再调整。凡尚需跨一个年度以上者,可将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以后乘余建安工程量中的铁路运输部分,按新运价计列其运价差。该项调整工作,统一由建设单位负责,洽设计单位进行核算后,报原批准单位审批,其费用在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或预备费)项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