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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0月24日 实施日期:2000年10月24日)废止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1992年8月4日 价费字[1992]400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你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审查,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根据中发[1985]6号《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你院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收费由你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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