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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能否直接抽查“免检产品”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能否直接抽查“免检产品”问题的答复
(工商消字〔2003〕第89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直接抽查“免检产品”的请示》(苏工商〔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产品质量实行免检制度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
  质量监督检查抽查工作中,对确定为免检的产品,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免予抽查。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及免检产品质量等问题的申诉、举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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