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6]166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抵押登记工商部门是否承担责任的请示》(工商合字[2006]20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及《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8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在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过程中,企业动产抵押物申请人对其提供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