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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进一步清理无效渔船捕捞许可数据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公告第1100号、128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捕捞许可管理数据整合导入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08]42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渔船数据的清理力度,剔除重复和无效数据,确保渔船数据真实、准确。对系统启用前以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报废销毁灭失处理证明形式保留新建渔船指标的,应要求渔民在规定时限内建造渔船,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限内造船的,可办理延期手续,但总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对系统启用后渔船报废拆解或灭失的,应要求其在报废拆解或灭失之日起3个月内申办捕捞许可证注销、新建渔船审批手续或申请减船转产,也可经核实无误并公示后,要求其自动放弃权利并注销原捕捞许可证数据,同时加大动态管理系统中“有证无船”数据的清理力度,及时剔除“有证无船”数据信息。

  (三)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管理与换证问题。各地要加大对临时证渔船的管理力度,本次换证仍换发临时证,并严格核准作业类型、场所和时限,持临时证渔船不得从事拖网作业,其作业场所仅限定在发证主管机关管辖海域。同时,考虑到持临时证渔船大多船龄较长、船体老旧,船舶所有人多为传统专业渔民,为保证其航行和作业安全,对于确实不能报废淘汰的,允许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在本省(区、市)范围内买卖和进行更新改造,但改造或新建渔船不得超过原船的功率指标,功率指标不足时,可以淘汰其他合法渔船予以补足,但基本证渔船更新改造指标不足的,不得通过淘汰临时证渔船予以解决。对临时证渔船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渔港规费的补交与缴纳标准,按照《农业部关于清理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的通知》(农渔发[2001]2号)文件执行。

  三、加强协调配合,加快推进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

  加快推进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渔船数据库,是规范渔船管理、改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强化组织协调。渔政、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机构要密切配合,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和渔船检验数据库建设工作研讨会议既要>的通知》(农办渔[2010]94号)要求,开展渔船核查工作,对各部门数据进行认真清理、核对,确保渔船管理数据全面、准确、真实和完整。渔船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尽快启动渔船检验动态管理子系统。同时,近期我部将组织有关人员对渔船登记动态管理子系统进行集中测试和试用,渔港监督机构要积极配合,认真开展渔船登记数据清理整合工作,为系统上线和新登记证书证件换发工作做好积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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