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办渔【2010】109号 2010年11月3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自2008年我部启用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组织开展新版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以来,各地高度重视,根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8]86号)的要求,对渔船现状进行核查,清理、整合渔船数据,组织渔民换发新版捕捞许可证。截止目前,全国应换发新证的海洋捕捞渔船共17.1万艘,已换发新证的14.5万艘,换证率为85%。
为加快推进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确保换证计划如期完成,保证渔民生产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换证工作按时完成
新版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各地进展不平衡,一些省工作进度还比较慢,海南省尚未开始换证工作。按照工作部署,2010年年底应全面完成新版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届时原证书证件将失效,如不能按时完成换证任务,将对渔民的正常生产带来影响。对此,各地渔业部门应高度重视,特别是换证进度较慢的省,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渔港、渔村,让渔民广泛了解换证工作的重要性,组织渔民尽快按要求换证,保证其正常生产和行使权利。对多次宣传、教育仍不申请换证的,可按照《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书面告知船舶所有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换证手续,如不按时申请换证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关于换证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渔船证书所载参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问题。一些地方在换证工作中开展了渔船实查工作,发现存在证书证件所载参数与实船数据不符的问题,影响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此,各地要采取措施,认真核实,确保数据真实、统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渔船主机和变更船舶主尺度等导致船证不符的,要加大处罚力度,补缴资源增殖保护费,重新申办《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证手续,所需功率指标可由其购置其他合法渔船补足或在本省(区、市)指标控制范围内调剂解决。对套用原船证书证件新建或购置渔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跟踪原船去向,若原船确已报废拆解,可申请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新船相应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未按时补办手续或原船未报废拆解的,一经查出,按“三无”船舶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