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议,无偿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对矿山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仪器、器材进行抽检。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
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土保持法》
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九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
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防洪法》
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第三十四条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附三:
尾矿库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内容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明确预案编制的目的、要达到的目标和作用等。
1.2 编制依据
明确预案编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部门文件有关行业技术规范标准,以及企业关于应急工作的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规定应急预案适用的对象、范围,以及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级别等。
1.4 事件分级
参照《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明确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企业自救、属地管理,整合资源、联动处置等原则。
1.6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明确应急预案与内部企业应急预案和外部其他应急预案的关系,并辅相应的关系图,表述预案之间的横向关联及上下衔接关系。
2 尾矿库概况
2.1 基本情况
应明确尾矿库名称、建设地点、经纬度、尾矿库等级和类别、上游汇水面积,最大降雨量、尾矿库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等。
2.2 工程概况
明确尾矿库设计和施工单位,尾矿库设计库容、坝高、坝址抗震烈度、防洪等级、服务年限等,还应包括:尾矿坝及坝体排渗设施、排洪系统、回水系统、尾矿输送系统、尾矿水净化系统、沉积干滩与安全超高、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基本情况等。
3 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易发生的事故种类
3.1 尾矿库产污环节及污染物种类
明确尾矿库渗漏水量及固废种类(浸出试验)。
3.2危险因素和易发事故种类
尾矿库在一般情况下容易出现的主要事故有:垮坝、洪水漫顶、初期坝的漏砂、坝坡渗水、排洪设施破坏、库内滑坡等。另外,在尾矿库日常管理过程中还可能发生车辆伤害、溺水事故、粉尘危害等。
应明确尾矿库运行期间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事故发生后的影响范围和后果等。
4 组织机构和职责
4.1 组织机构
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的构成。一般由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中心、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急工作主要部门、应急工作支持部门、信息组、专家组、现场应急指挥部等构成,并尽可能以结构图的形式表述。
4.2 职责
规定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工作职责、协调管理范畴、负责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具体操作步骤等。
5 预防与预警
5.1 危险源监控
明确对区域内容易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防。
应急指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件发生。
5.2 预防与应急准备
明确应急组织机构成员根据自己的职责需开展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如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培训、演练、相关知识培训、应急平台建设等。
5.3 监测与预警
(1)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尾矿库下游监测井进行例行监测。
(2)根据企业应急能力情况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流程
根据所编制预案的类型和特点,明确应急响应的流程和步骤,并以流程图表示。
6.2 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紧急和危害程度,对应急响应进行分级。
6.3 启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