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境污染事故原因、事故损失调查与责任认定;
(3)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4)编制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结报告;
(5)督促尾矿库企业修订应急预案;
(6)评估尾矿库污染事故的中长期环境影响;
(7)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向社会通报。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附一:
尾矿库分类
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将尾矿库分为五个等别,并根据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稳定性确定尾矿库安全度。以下分类引自《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一、尾矿库等别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坝高分别按表1确定。当两者的等差为一等时,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按高者降低一等。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其设计等别可提高一等。
表-1 尾矿库等别
等 别
| 全库容V/万m3
| 坝高H/m
|
一
| 二等库具备提高等别条件者
|
二
三
四
五
| V≥10000
1000≤V<10000
100≤V<1000
V<100
| H≥100
60≤H<100
30≤H<60
H<30
|
二、尾矿库安全度分类
尾矿库安全度主要根据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稳定性确定。分为危库、险库、病库、正常库四级。
(1)危库:指安全没有保障,随时可能发生垮坝事故的尾矿库。危库必须停止生产并采取应急措施。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危库:
①尾矿库调洪库容严重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都不满足设计要求,将可能出现洪水漫顶;
②排洪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
③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的迹象;
④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⑤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的0.95;
⑥其他严重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2)险库:指安全设施存在严重隐患,若不及时处理将会导致垮坝事故的尾矿库。险库必须立即停产,排除险情。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险库:
①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
②排洪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③排水井有所倾斜;
④坝体出现浅层滑动迹象;
⑤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的0.98;
⑥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出现大面积沼泽化;
⑦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3)病库:指安全设施不完全符合设计规定,但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病库应限期整改。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病库:
①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不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
②排洪设施出现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裂缝、腐蚀或磨损;
③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满足规定值,但部分高程上堆积边坡过陡,可能出现局部失稳;
④浸润线位置局部较高,有渗透水出逸,坝面局部出现沼泽化;
⑤坝面局部出现纵向或横向裂缝;
⑥坝面未按设计设置排水沟,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的冲沟;
⑦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
⑧堆积坝外坡未按设计覆土、植被;
⑨其他不影响尾矿库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正常情况。
(4)正常库:尾矿库同时满足下列工况的为正常库:
①尾矿库在设计洪水位时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
②排水系统各构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工况正常;
③尾矿坝的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稳定安全系数满足设计要求;
④坝体渗流控制满足要求,运行工况正常。
附二:
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尾矿库的各部门管理职责摘录
一、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
《
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防洪法》
第十三条 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