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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交通运输部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履职能力。海事机构要加强对船员取得适任证书后的跟踪管理,充分利用船员实操检查、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船舶安全检查等综合手段,监督检查船员的实际水平和能力。要着力打击假证书,强化船舶最低配员的检查,杜绝疲劳驾驶,实现对船员的动态管理。各航运企业要切实承担起船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船员的责任主体意识,加强对船员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船员的知识、能力和水平;各航运公司要切实落实和保障船员权益,实现船员体面劳动,使船员具有更加愉悦的心态投入工作,增强船员对企业的归属感,在“感情留人、待遇留人、事业留人”上找差距、出实招,切实稳定船员队伍。
  五、加强航路规划,做好水工管理工作。海事机构要切实做好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完善水工作业审批程序,严格按水工许可条件进行水工审批,强化水工工程的现场监管和后续管理工作。要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安全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的规定。合理布局船舶定线制及船舶航路,妥善处理传统渔场与船舶航路交叉重叠的问题,加强与农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商船渔船的防碰撞工作,有效遏制商船渔船碰撞事故多发的势头。
  六、进一步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确保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各船舶检验机构要紧紧围绕依法检验这个中心工作,以提高船舶检验服务于造船、航运的能力为重点,加强对船舶检验的过程控制,确保船舶检验质量,切实发挥好船检工作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源头作用;要采取积极有效手段保证船舶开工前检查工作的进展,对开工前检查不合格的船厂坚决要求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船厂坚决不予受理检验并通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各船舶检验管理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加大对违规检验发证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驻华外国验船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在华船舶检验行为。
  七、严格执法,强化日常现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海事机构要坚持专项治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在强化现场检查和日常巡航的基础上,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年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江中下游打击船舶超载运输、渤海湾“两船”整治等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保护守法者,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对我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管辖海域的海事巡航执法,以定期巡航、专项巡航和应急巡航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中国海域的巡航,查处未经批准的海上非法勘探、测量、过驳、施工作业,查处危害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的行为,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海上通航环境秩序,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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