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交通运输部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海安全【2010】512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上海船研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0]39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和《意见》精神。各级海事、船检机构和航运企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通知》和《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到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全面落实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海事、船检机构的行业监管责任。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通知》和《意见》的宣传贯彻力度,把落实《通知》和《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公司体系审核和日常监管,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海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加强对审核发证工作的督查及对审核组工作质量的考评,提高审核质量;要强化公司日常监管,跟踪整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公司坚决采取附加审核、收回证书等措施;要督促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要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避免出现“两张皮”的现象;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配备适任的足够的岸基管理人员,杜绝主要管理人员在船上或跨公司兼职。
三、健全企业监管制度,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海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水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制度。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听取企业汇报、现场查看、询问、查阅台账记录等方式掌握企业的安全状况;要定期组织召开辖区水运企业安全生产分析评估会,分析企业安全形势,通报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况,布置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制度,与银行、保险等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企业主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针对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船舶滞留等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约谈制度。对于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要加大对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要针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或管理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隐患督促整改制度;要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管理建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建议跟踪落实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