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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三)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四)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在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后,不得以自有资产对担保人设定担保物权。
  十一、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应当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当约定,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的,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保本义务人履行偿付责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
  十三、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约定下列情形的处理方法:
  (一)保本期间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二)保本期间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的。
  十四、保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
  (二)保证方式;
  (三)保证期间;
  (四)保证范围;
  (五)保证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清偿投资亏损的程序和方式;
  (七)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的责任分担、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十五、风险买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保本基金承担偿付责任的总金额;
  (二)承担偿付责任的期间;
  (三)承担偿付责任的范围;
  (四)风险买断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清偿投资亏损的程序和方式;
  (六)保本义务人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损失后,不得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十六、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当用单独的章节说明基金保本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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