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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申报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试点单位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上述试点,由牵头企业负责申报。牵头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同行业中规模较大,并与相关的一个或几个主要企业联合,共同推进节材代木包装的生产、流通、应用。具体要求:

  1.包装生产类牵头企业

  (1)具有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2)节材代木包装产品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或年生产包装产品可节约木材20%以上,或年代用木材1万立方米以上;

  (3)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开发的节材代木包装产品已经过应用试验,并获得用户认可,具备规模化生产的基本条件。

  2.包装使用类牵头企业

  (1)年包装物总费用5000万元以上;

  (2)所使用的包装产品年节约木材20%以上或代用木材1万立方米以上,节材代木潜力较大;

  (3)优先支持电工、重机、机床、石化通用等支柱产业中大型、精密、单件小批等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

  3.包装物流类牵头企业

  (1)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2)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设备和管理人员;

  (3)具有包装产品仓储、运输,包括节材代木包装租赁和共用(周转)体系建设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内容

  企业填写试点单位申报表(附件1),并编写试点方案。试点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申报试点的各企业的基本情况,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的工作基础,试点工作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等(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试点单位的确定

  在各地、中央企业集团组织申报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试点方案进行评审,选择确定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试点。

  四、工作要求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试点工作思路,突出重点和特色,组织开展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试点单位申报工作,对企业申报材料和资质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于11月25日前将审核意见和企业申报文件(一式三份)的纸质版及企业试点方案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

  联系人及电话:罗晓丽 ,010-68205339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附件:1.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试点单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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