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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告

  七、在收到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船承运人名称变更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并将变更结果书面告知交通运输部。

  八、建立、维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服务网络平台,提供投保信息,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查询相关信息。

  九、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要,定期提供有效保险单的统计数据(包括投保人名称、保险期间等信息)及其它必要的承保和理赔等信息。

  十、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做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宣贯工作,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供必要的保险咨询和培训。

  十一、对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中获知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十二、及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本承诺书未尽事宜,以及具体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保险中出现的不明事项,并沟通解决。

  十三、如出现未按本承诺书履行相关义务情况的,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3: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

  申请单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名称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条款

  编号 人保(备案)[2010]1142号 经营区域 全国

  险别 主险 险种 责任保险

  开办日期 尚未开办 备案日期 2010年5月11日

  保险责任 见附件

  贵任免除 见附件

  保险费事 见附件 免赔(率)额 无

  保险期间 见附件 无赔款优待 无

  备注

  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保险条款》(人保(备案)[2009]406号)同时废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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