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说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承保承诺书
为降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风险,减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经济负担,维护委托人经济利益,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管理,现就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机构系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具有合法保险从业资质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有关功能,积极开发、完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产品。提供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产品应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并经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许可(备案)。
三、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运输部《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通知》(交水发[2010]533号)要求,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确保所签发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及相关单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期间,不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办理保险退保手续。
五、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终止日前30天,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及保险保险期限届满等情况,书面通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便启动保险终止公告程序。对于保证金责任保险到期,未及时续保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及时书面告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对司法机关请求司法协助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索赔案件,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应予赔付,并收到书面赔付通知函件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赔款转至司法机关指定的账户,不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未履行保险条款约定的义务为抗辩理由拒绝支付赔款,并将赔付情况书面告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