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研究[2010]154号)
各委管协会:
为规范委管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加强协会民主建设和民主管理,促进协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民政部有关规定,特制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负责联系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协会民主建设和民主管理,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直接联系的协会(简称直管协会)和国资委委托直管协会代为联系的协会(简称代管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的换届选举。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是指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条 协会换届选举应当遵循“公开、民主、规范”的工作原则,并按照规定或批准的期限进行。
第四条 依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国资委负责直管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审查、指导和监督,直管协会负责代管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审查、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