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关于2011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产出函[2010]1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认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
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
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和《
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经商有关部门,现将2011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起具备出口资质的汽车企业和摩托车企业公告将于每年1月1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须于11月15日前将所在地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和汇总文件报至商务部(产业司)。
二、2011年起将不再进行年中资质调整,请各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有关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根据各自出口计划,慎重选择授权出口经营企业。
三、对于2009年和2010年1-9月汽车出口量均达不到50辆的生产企业,只可申请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四、为鼓励发展与边境接壤国家的汽车贸易,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可推荐1-2家有实力的外贸公司,与重点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委托关系,并可酌情增加上述生产企业的授权出口经营企业数量。
五、其他企业申请条件和产品管理范围维持2010年度管理不变。
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汇总上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由地方机电办填写,见附件1、2,同时提交电子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