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能源局配合)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22.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做到“三同时”的,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道部、水利部、能源局、民航局、煤矿安监局、全国总工会负责)
23.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电监会、能源局、民航局、煤矿安监局负责)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24.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25.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全国总工会配合)
26.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监督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中央宣传部牵头,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配合)
四、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27.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能源局、煤矿安监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