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1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德国、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中国、韩国、克罗地亚、丹麦、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爱沙尼亚、俄罗斯联邦、芬兰、法国、加纳、希腊、几内亚、赤道几内亚、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约旦、肯尼亚、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莱索托、拉脱维亚、黎巴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挪威、阿曼、荷兰、波兰、葡萄牙、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斯洛伐克、英国、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索马里、苏丹、斯里兰卡、南非、瑞典、瑞士、泰国、多哥、土耳其、委内瑞拉和越南,1215-1300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导航业务。在加拿大和美国,1240-1300MHz频段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但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使用仅限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7)
5.332 在1215-1260MHz频带,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中的星载有源传感器不得对处于主要使用条件的无线电定位业务、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和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能提出保护要求,或限制这些业务的操作或发展。(WRC-2000)
5.333 已废止。(WRC-97 SUP)
5.334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和美国,1350-137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MOD)
5.335 在加拿大和美国,1240-1300MHz频带内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中的星载有源传感器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能提出保护要求,或限制这些业务的操作或发展。(WRC-97)
5.335A 在1260-1300MHz频带,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中的星载有源传感器不得对脚注中处于主要使用条件的无线电定位业务和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要求得到其保护,或限制其操作与发展。(WRC-2000)
5.336 没使用。
5.33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1300-1350MHz、2700-2900MHz以及9000-9200MHz频带,限于陆基雷达和相关的机载应答器,这些应答器只能在受同一频带内工作的雷达激发时方可使用这些频带内的频率发射。
5.337A 在1300-1350MHz频带中,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地球站和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不能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操作和发展。(WRC-2000)
5.338 在蒙古国、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现有设施可继续在1350-1400MHz频带内工作。(WRC-07)
5.338A 在1 350-1 400 MHz、1 427-1 452 MHz、22.55-23.55 GHz、30-31.3 GHz、49.7-50.2 GHz、50.4-50.9 GHz和51.4-52.6 GHz频段,第750号决议(WRC-07)适用。(WRC-07)
5.339 1370-1400MHz、2640-2655MHz、4950-4990MHz和15.20-15.35G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空间研究(无源)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
5.339A 已废止。(WRC-07 SUP)
5.340 在下列频带内禁止一切发射:
1400-1427MHz,
2690-2700MHz,5.422款规定的除外,
10.68-10.7GHz,5.483款规定的除外,
15.35-15.4GHz,5.511款规定的除外,
23.6-24GHz,
31.3-31.5GHz,
31.5-31.8GHz,在第二区,
48.94-49.04GHz,来自机载电台,
50.2-50.4GHz *,
52.6-54.25GHz,
86-92GHz,
100-102GHz,
109.5-111.8GHz,
114.25-116GHz,
148.5-151.5GHz,
164-167GHz,
182-185GHz,
190-191.8GHz,
200-209GHz,
226-231.5GHz,
250-252GHz。
* 在50.2-50.4GHz频带内对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无源)业务的划分不得对相邻频带内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的业务的使用加以不适当的限制。(WRC-03 MOD)
5.341 在1400-1727MHz、101-120GHz和197-220GHz频带内,某些国家正在进行无源研究计划,以探测来自地球之外的有意发射。
5.342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和乌克兰,1429-153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业务,专用于国境内的航空遥测。从2007年4月1日起,使用1452-1492MHz频带须遵守相关主管部门间的协议。(WRC-2000)
5.343 在第二区,1435-1535MHz频带由航空移动业务用于遥测,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
5.344 替代划分:在美国,1452-152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也见5.343款)。
5.345 卫星广播业务和广播业务使用1452-1492MHz频带,限于数字声音广播,并遵守第528号决议(WARC-92)的规定。
5.346 没使用。
5.347 已废止。(WRC-07 SUP)
5.347A** 已废止。(WRC-07 SUP)
5.348 卫星移动业务须按照9.11A款的规定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518-1525MHz频带。在1518-1525MHz频带中,卫星移动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固定业务的电台提出保护要求。5.43A款不适用。(WRC-03 MOD)
5.348A 在1518-1525MHz频带内,根据9.11A款规定的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空间站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等级,对在日本领土范围内操作的专用移动无线电或与公众交换电信网络(PSTN)一起使用的陆地移动业务,其功率通量密度协调门限值在所有到达角的任意的4kHz频带内应为-150dB(W/m2),而不是附录5的表5-2内所示的那些给定值。在日本领土范围,1518-1525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移动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5.43A款不适用。(WRC-03 MOD)
5.348B 在1518-1525MHz频带内,卫星移动业务不得对在美国(见5.343和5.344款)和5.342款所列国家领土内的移动业务的航空移动遥感台提出保护要求。5.43A款不适用。(WRC-03 ADD)
5.348C 已废止。(WRC-07 SUP)
5.349 不同业务种类:在沙特阿拉伯、阿塞拜疆、巴林、喀麦隆、埃及、法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黎巴嫩、摩洛哥、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也门,1525-1530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见5.33款)。(WRC-07)
5.350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525-153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业务。(WRC-2000)
5.351 1525-1544MHz、1545-1559MHz、1626.5-1645.5MHz和1646.5-1660.5MHz频带不应用于任何业务的馈线链路。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准许卫星移动业务中在指定的固定地点的地球站,通过使用这些频带的空间站进行通信。
5.351A 将1 518-1544MHz、1545-1559MHz、1610-1626.5MHz、1626.5- 1645.5MHz、1646.5-1660.5MHz、1 668-1 675MHz、1980-2010MHz、2170-2200MHz、2483.5-2500MHz、2500-2520MHz和2670-2690MHz频带用于卫星移动业务时,参见第212号决议(Rev.WRC-07,修订版)和第225号决议(WRC-07,修订版)。(WRC-07)
5.352 已废止。(WRC-97 SUP)
5.352A 在1525-1530MHz频带内,除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以外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法国及第三区内的法属海外领地、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埃及、几内亚、印度、以色列、意大利、约旦、科威特、马里、马耳他、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叙利亚、坦桑尼亚、越南和也门在1998年4月1日前通知的固定业务电台不得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保护。(WRC-97)
5.353 已废止。(WRC-97 SUP)
5.353A 1530-1544MHz和1626.5-1645.5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执行9.11款的程序时,应优先安排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遇险、紧急呼救和安全通信的频谱需求。卫星水上移动遇险、紧急呼救和安全通信应比在同一网路内操作的其他卫星移动通信具有优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权力。卫星移动系统不得对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中的遇险、紧急呼救和安全通信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保护。应优先考虑其他卫星移动业务中与安全有关的通信的优先权。(援用第222号决议(WRC-2000))(WRC-2000)
5.354 卫星移动业务在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525-1559MHz和1626.5-1660.5MHz频带。
5.355 附加划分:在巴林、孟加拉国、刚果、埃及、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以色列、科威特、黎巴嫩、马耳他、卡塔尔、叙利亚、索马里、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1540-1559MHz、1610-1645.5MHz和1646.5-166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WRC-03 MOD)
5.355A 附加划分:在巴林、孟加拉国、刚果、埃及、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以色列、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马耳他、摩洛哥、卡塔尔、叙利亚、索马里、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在2015年1月1日前,1559-161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逾期不再有效。敦促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且不再在该频带批准用于固定业务的频率。
5.356 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使用1544-1545MHz频带,限于遇险和安全通信(见第31条)。
5.357 在航空移动(R)业务中,当用于卫星到航空器链路的延伸或补充时,在1545-1555MHz频带内也准许地面航空电台直接向航空器电台发送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发送。
5.357A 1545-1555MHz和1646.5-1656.5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执行9.11款的程序,应优先安排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中传输第44条中1至6优先级信息的通信频谱需求。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中传输第44条中1至6优先级信息的通信应比同一网路中工作的其他卫星移动通信具有优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权力,必要时可预留信道。卫星移动系统不得对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中传输第44条中1至6优先级的信息的通信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保护。应优先考虑其他卫星移动业务中与安全有关通信的优先权。(援用第222号决议(WRC-2000))(WRC-2000)
5.358 已废止。(WRC-97 SUP)
5.359 附加划分:在德国、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贝宁、保加利亚、喀麦隆、西班牙、俄罗斯联邦、法国、加蓬、格鲁吉亚、希腊、几内亚、几内亚比绍、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黎巴嫩、立陶宛、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乌干达、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波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斯威斯兰、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突尼斯、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550-1559MHz和1610-1645.5MHz和1646.5-1660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敦促主管部门做出一切切实可行的努力以避免在以上频段启用新的固定业务电台。(WRC-07)
5.360 已废止。(WRC-97 SUP)
5.361 已废止。(WRC-97 SUP)
5.362 已废止。(WRC-97 SUP)
5.362A 在美国,1555-1559MHz和1656.5-1660.5MHz频带,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在必要时比同一网路中操作的其他卫星移动通信具有更优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权利,必要时应预留信道。卫星移动系统不得对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中传输第44条中1至6优先级的通信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保护。应优先考虑其他卫星移动业务中与安全有关通信的优先权。(WRC-97)
5.362B 附加划分:在2010年1月1日以前,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喀麦隆、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约旦、马里、毛里塔尼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突尼斯,1559-1610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逾期后,固定业务可以继续作为次要业务使用到2015年1月1日,届时该项划分不再有效。2015年1月1日前,在阿尔及利亚、德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贝宁、保加利亚、西班牙、俄罗斯联邦、法国、加蓬、格鲁吉亚、希腊、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哈萨克斯坦、立陶宛、摩尔多瓦、尼日利亚、乌干达、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塞内加尔、斯威士兰、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559-1610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该日期之后,该划分将不再有效。敦促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和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且在此频段内不再准许新的固定业务系统频率指配。(WRC-07)
5.362C 附加划分:在刚果(共和国)、埃及、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以色列、约旦、马耳他、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索马里、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在2015年1月1日前,1559-1610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这项划分逾期不再有效。敦促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且在此频段内不再准许新的固定业务系统频率指配。(WRC-07)
5.363 已废止。(WRC-07 SUP)
5.364 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610-1626.5MHz频带。除非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另行商定,两种业务在此频带使用的移动地球站,在按照5.366款(应用4.10款)规定操作的系统所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产生的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15dB(W/4kHz)。在这些系统不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移动地球站的平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3dB(W/4kHz)。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按照5.366款操作的电台和按照5.359款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不得提出保护要求。负责卫星移动网络协调的主管部门应进行一切切实可行的努力确保按照5.366款规定操作的电台得到保护。
5.365 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613.8-1626.5MHz频带。
5.366 1610-1626.5MHz频带保留给全球性使用的机载空中导航电子辅助设备和任何与此直接有关的陆基设备、星载设备的使用和发展,但这种卫星使用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67 附加划分:1610-1626.5MHz和5000-51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68 关于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4.10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610-1626.5MHz频带,但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除外。
5.369 不同业务种类:在安哥拉、澳大利亚、布隆迪、中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印度、伊朗、以色列、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里、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叙利亚、刚果民主共和国、苏丹、斯威士兰、多哥和赞比亚,1610-1626.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与本款规定中未列出的国家达成协议。(WRC-03 MOD)
5.370 不同业务种类:在委内瑞拉,1610-1626.5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
5.371 附加划分:在第一区,1610-1626.5MHz(地对空)和2483.5-2500MHz(空对地)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72 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使用1610.6-1613.8MHz频带的射电天文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援用29.13款)。
5.373 没使用。
5.373A 已废止。(WRC-97 SUP)
5.374 在1613.5-1634.5MHz和1656.5-1660MHz频带内操作的卫星移动业务移动地球站不得对在5.359款所列国家内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WRC-97)
5.375 1645.5-1646.5MHz频带由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使用以及用于卫星间的链路时,仅限于遇险和安全通信(见第31条)。
5.376 在航空移动(R)业务中,当用于航空器到卫星链路的延伸和补充时,在1646.5- 1656.5MHz频带内,也准许航空器电台直接向地面航空电台发送或航空器电台之间发送。
5.376A 在1660.0-1660.5MHz频带内操作的移动地球站不得对射电天文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WRC-97)
5.377 已废止。(WRC-03 SUP)
5.378 没使用。
5.379 附加划分:在孟加拉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和巴基斯坦,1660.5-1668.4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气象辅助业务。
5.379A 敦促主管部门对1660.5-1668.4MHz频带内未来射电天文的研究给以一切切实可行的保护,特别是尽快消除1664.4-1668.4MHz频带内的气象辅助业务的空对地发射。
5.379B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668-1 675 MHz频段时须按照第9.11A款进行协调。对于1 668-1 668.4 MHz频段,第904号决议(WRC-07)须适用。(WRC-07)
5.379C 在1668-1670MHz频带内为了保护射电天文业务,此频带内工作的卫星移动业务网络中的移动地球站所产生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登记在频率登记总表中的射电天文台,在集中周期为2000秒的超过2%的时间里,在10MHz的频带内不能超过-181dB(W/m2)和在20kHz频带内不能超过-194dB(W/m2)。(WRC-03 ADD)
5.379D 对于卫星移动业务与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共用1 668.4-1 675 MHz频段的情况,第744号决议(WRC-07,修订版)须适用。(WRC-07)
5.379E 在1668.4-1675MHz频带内,在中国、伊朗、日本和乌兹别克斯坦,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气象辅助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敦促主管部门不要在1668.4-1675MHz频带内实施新的气象辅助业务系统,而鼓励主管部门尽可能将气象辅助业务的操作转移到其他频带上。(WRC-03 ADD)
5.380 已废止。(WRC-07 SUP)
5.380A 在1670-1675MHz频带内,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2004年1月1日前通知的现有卫星气象业务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扰或者限制其发展。在该频段中对这些地球站的任何新的指配亦须受到保护,使其免受卫星移动业务电台的干扰。(WRC-07)
5.381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哥斯达黎加、古巴、印度、伊朗和巴基斯坦,1690-17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3 MOD)
5.382 不同业务种类: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刚果(共和国)、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俄罗斯联邦、几内亚、伊拉克、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黎巴嫩、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蒙古国、阿曼、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塞尔维亚、索马里、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土库曼斯坦、乌克兰和也门,1690-17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见5.33款)。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1690-17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见5.33款),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WRC-07)
5.383 没使用。
5.384 附加划分:在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日本,1700-171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WRC-97)
5.384A 依据第223号决议(WRC-07,修订版),1 710-1 885 MHz,2 300-2 400 MHz和2 500-2 690 MHz频段或其部分频段被确定给希望部署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这些频段获得划分的业务使用这些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WRC-07)
5.385 附加划分:1718.8-1722.2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的频谱线观测。(WRC-2000)
5.386 附加划分:在第二区、澳大利亚、关岛、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日本,1750-18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和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特别是对流层散射系统。(WRC-03 MOD)
5.387 附加划分:在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国、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770-179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气象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07)
5.388 1885-2025MHz和2110-2200MHz频带旨在全球范围供希望实施IMT-2000的主管部门使用。这种使用不妨碍已划分的其他业务使用这些频带。这些频带应按照第212号决议(Rev.WRC-97)提供给IMT-2000使用。(见第223号决议(WRC-2000))(WRC-2000)
5.388A 根据第221号决议(Rev.WRC-03)的规定,在第一区和第三区的1885-1980MHz,2010-2025MHz和2110-2170MHz频带,以及在第二区的1885-1980MHz和2110-2160MHz频带,可利用高空平流层平台(HAPS)作为基站提供IMT-2000业务。把HAPS作为IMT-2000系统基站的应用并不排斥在这些频带中其他已划分业务电台的使用,而且在无线电规则中这些业务间并没有建立优先级关系。(WRC-03 MOD)
5.388B 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科摩罗、科特迪瓦、中国、古巴、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蓬、加纳、印度、伊朗、以色列、利比亚、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阿曼、乌干达、卡塔尔、叙利亚、塞内加尔、新加坡、苏丹、坦桑尼亚、乍得、多哥、突尼斯、也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为了保护固定和移动业务(包括IMT-2000的移动台)在这些国家的领土内免受“共信道干扰”,作为IMT-2000基站的HAPS在5.388A款规定的频带内,在一个国家边境外的地球表面的同信道功率通量密度的不应超过-127dB(W/(m2•MHz)),除非在HAPS申报时已得到受影响的主管部门的明确同意。(WRC-03 ADD)
5.389 没使用。
5.389A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980-2 010 MHz和2 170-2 200 MHz频段时须按照第9.11A款进行协调,并遵守第716号决议(WRC-2000,修订版)的规定。(WRC-07)
5.389B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980-1990MHz频带,对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厄瓜多尔、美国、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秘鲁、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不得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发展。
5.389C 卫星移动业务在2区使用2010-2025MHz和2160-2170MHz频段时,并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并遵守第716号决议(WRC-2000,修订版)的规定。(WRC-07)
5.389D 已废止。(WRC-03 SUP)
5.389E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第二区的2010-2025MHz和2160-2170MHz频带不得对第一区和第三区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发展。
5.389F 在阿尔及利亚、贝宁、佛得角、埃及、伊朗、马里、叙利亚和突尼斯,在2005年1月1日前,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980-2010MHz和2170-2200MHz频带不得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危害这些业务的发展,前者业务不得要求得到后者业务的保护。(WRC-2000)
5.390 (SUP - WRC-07)
5.391 在给2025-2110MHz和2200-2290MHz频带内的移动业务进行指配的时候,主管部门不得引入ITU-R SA.1154建议书中描述的高密度移动通信系统,并应在引入其他类型的移动通信系统时考虑此建议。(WRC-97)
5.392 敦促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措施,保证2025-2110MHz和2200-2290MHz频带内的空间研究业务、空间操作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非对地静止卫星之间的空对空发射不对这些频带这些业务中的对地静止与非对地静止卫星之间的地对空、空对地和其他空对空发射施加任何限制条件。
5.392A 已废止。(WRC-07 SUP)
5.393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美国、印度和墨西哥,2310-236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广播(声音)业务和补充的地面声音广播业务。这种使用仅限于数字声音广播并且要遵守第528号决议(WRC-03,修订版)的规定。但做出决议3中关于25MHz以上卫星广播系统的限制除外。(WRC-07)
5.394 在美国,航空移动业务将2300-2390MHz频带用于遥测时,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在加拿大,航空移动业务将2 360-2 400 MHz频带用于遥测时,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WRC-07)
5.395 在法国和土耳其,航空移动业务使用2310-2360MHz频带用于遥测时,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WRC-03 MOD)
5.396 在2310-2360MHz频带内按照5.393款操作卫星广播业务空间电台时,可能影响其他国家在这一频带划分的业务,应按照第33号决议(Rev.WRC-97)进行协调和通知。补充的地面广播电台须在启用前与邻国进行双边协调。
5.397 不同业务种类:在法国,2450-25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这种使用须与那些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或规划操作的业务可能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
5.398 对于2483.5-2500MHz频带内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4.10款的规定不适用。
5.399 在第一区,除了5.400款中所列国家以外,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电台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保护。
5.400 不同业务种类:在安哥拉、澳大利亚、孟加拉国、布隆迪、中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印度、伊朗、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里、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叙利亚、苏丹、斯威士兰、多哥和赞比亚,2483.5-25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与本款规定中未列出的国家达成协议。(WRC-03 MOD)
5.401 没使用。
5.402 卫星移动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2483.5-2500MHz频带。敦促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2483.5-2500MHz频带内的发射对射电天文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特别是可能落入划分给全世界射电天文业务的4990-5000MHz频带内的二次谐波辐射引起的干扰。
5.403 在按照9.21款达成协议的情况下,2520-2535MHz也可用于卫星航空移动以外的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限于在国境内操作,第9.11A款的规定适用。(WRC-07)
5.404 附加划分:2500-2516.5MHz频带在印度和伊朗也可用于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限于国境内操作,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405 附加划分:在法国,2500-25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这种使用须与那些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或计划操作的业务可能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
5.406 没使用。
5.407 在2500-2520MHz频带内,除非相关的主管部门同意,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空间电台在地球表面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在阿根廷不得超过-152dB(W/m2/4kHz)。
5.408 已废止。(WRC-2000 SUP)
5.409 已废止。(WRC-07 SUP)
5.410 2500-2690MHz频带可用于第一区的对流层散射系统,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各主管部门须尽一切切实可行的努力来避免在此频段内发展新的对流层散射系统。当在此频段内规划新的对流层散射无线电接力链路时,须采取各种可能措施来避免将这些链路的天线指向对地静止卫星轨道。(WRC-07)
5.411 已废止。(WRC-07 SUP)
5.412 替代划分:在阿塞拜疆、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2500-269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7)
5.413 促请主管部门在设计2500-2690MHz频带内的卫星广播业务系统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在2690-2700MHz频带内的射电天文业务。
5.414 划分给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的2500-2520MHz频带,须按照第9.11A款进行协调。(WRC-07)
5.414A 在日本和印度,卫星移动业务(空对地)卫星网络根据第5.403款对2 500-2 520 MHz和2 520-2 535 MHz频段的使用仅限在国境内的操作,且须应用第9.11A款。下列pfd值须用作根据第9.11A款进行协调的门限值,协调涉及通知卫星移动业务网络的主管部门领土周围1 000公里区域内的所有条件和所有调制方法:
136 dB(W/(m2 • MHz)) 对于 0° ≤ q ≤ 5°
136 + 0.55 (q - 5) dB(W/(m2 • MHz)) 对于 5° < q ≤25°
125 dB(W/(m2 • MHz)) 对于 25° < q ≤90°
其中,q为水平面上方入射波的到达角(度)。在此区域外,须应用第21条表21-4。此外,《无线电规则》(2004年版)附录5附件1表5-2中的协调门限值以及与第9.11A款相关的第9和11条各有关条款须适用于2007年11月14日之前无线电通信局已收到其完整通知资料且已在该日期之前启用的系统。(WRC-07)
5.415 卫星固定业务在2区对2 500-2 690 MHz、在3区对2 500-2 535 MHz和2 655-2 690 MHz频段的使用,限于国内和区域内的系统,并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同时特别注意1区的卫星广播业务。(WRC-07)
5.415A 附加划分:在印度和日本,在按照9.21款达成协议的条件下,2515-2535MHz频带也可用于卫星航空移动(空对地)业务,仅限于在国境内使用。(WRC-2000)
5.416 卫星广播业务对2 520-2 670 MHz频段的使用限于国内和区域内集体接收的系统,并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各主管部门在进行双边和多边谈判时,须在此频段采用第9.19款的规定。(WRC-07)
5.417 已废止。(WRC-2000 SUP)
5.417A 按照5.418款的规定,在韩国和日本,第528号决议的第3号决定(Rev.WRC-03)放松了对卫星广播业务(声音)和补充的陆地广播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2605-263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附加操作。但该使用仅限于作为国家覆盖的系统。而且在本款规定中所列国家的主管部门不应同时有两个交迭的频率指配,其一遵循本款的规定,另一个遵循5.416款的规定。5.416款和第21条的表21-4中的规定不再适用。在2605-2630MHz频带内,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使用应遵循第539号决议(Rev.WRC-03)的规定。对于在2003年7月4日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操作在2605-2630MHz频带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对地静止卫星的空间电台,在任何条件和调制方式下,其所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应超过下面的限定值:
-130 dB(W/(m2•MHz)) 当0°≤ q ≤ 5°时
-130 + 0.4(q-5) dB(W/(m2•MHz)) 当5°< q ≤ 25°时
-122 dB(W/(m2•MHz)) 当25°< q ≤ 90°时
其中,q是入射波在水平平面上的到达角,单位为度。在任意国家的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内这些限定值可被超出。作为上面这些限定值的一个例外,在韩国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网络中,在其主管部门通知的卫星广播业务(BSS)(声音)系统周围1000公里的地面区域内,在到达角超过35°时,-122dB(W/(m2•MHz))的功率通量密度值应该被用做根据9.11款协调的门限。(WRC-03 ADD)
5.417B 在韩国和日本,对于在2003年7月4日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按照5.417A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605-2630MHz频带须援用关于在2003年7月4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9.12A款的规定。22.2款不适用。但是,对于在2003年7月5日前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22.2款仍继续适用。(WRC-03 ADD)
5.417C 对于在2003年7月4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按照5.417A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605-2630MHz频带应遵循9.12款(WRC-03)的规定。(WRC-03 ADD)
5.417D 对于在2003年7月4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协调或通知资料对地静止卫星网络,和按照5.417A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语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605-2630MHz频带须援用9.13款的规定,22.2款不适用。(WRC-03 ADD)
5.418 附加划分:在韩国、印度、日本、巴基斯坦和泰国,2 535-2 655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和补充的地面广播业务。此类使用限于数字音频广播并须遵守第528号决议(WRC-03,修订版)的规定。第5.416款和第21条的表21-4的规定对这一附加划分不适用。卫星广播业务(声音)对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使用须遵守第539号决议(WRC-03,修订版)。在2005年6月1日之后收到其附录4完整协调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系统仅限于用于国内覆盖的系统。在2005年6月1日之后收到其附录4完整协调资料、在2 630-2 655 MHz 频段内运行的对地静止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空间电台在发射时所产生的地表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条件下、采用任何调制方法均不得超过下述限值:
-130 dB(W/(m2 • MHz)) 对于 0 ≤q ≤ 5
-130+ 0.4 (q - 5) dB(W/(m2 • MHz)) 对于 5 < q ≤ 25
-122 dB(W/(m2 • MHz)) 对于 25 < q ≤ 90
其中q是水平面上方入射波的到达角(度)。在那些主管部门已经同意的国家的领土内可以超过上述限值。作为上述限值的例外,在通知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系统的主管部门所在国家的领土周围1 500公里的区域内,-122 dB(W/(m2 • MHz)) 的pfd值须作为按照第9.11款进行协调的门限值。
此外,本款列出的主管部门不得同时有两个重叠的频率指配,一个是根据本款的指配,另一个为根据第5.416款在2005年6月1日之后收到其附录4完整协调资料的系统的指配。(WRC-07)
5.418A 在5.418款中列出的第三区的某些国家,对于在2000年6月2日之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和被认为在2000年6月2日之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使用2630-2655MHz频带须援用9.12A款的规定22.2款不适用。对于被认为在2000年6月3日前收到完整的附录4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22.2款仍继续适用。(WRC-03 MOD)
5.418B 对于在2000年6月2日之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按照5.418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630-2655MHz频带,须援用9.12款的规定。(WRC-03 MOD)
5.418C 对于在2000年6月2日之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和按照5.418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630-2655MHz频带须援用9.13款的规定,而22.2款规定不再适用。(WRC-03 MOD)
5.419 各主管部门在2 670-2 690 MHz频段内使用卫星移动系统时,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1992年3月3日以前已开始在这一频段内操作的卫星系统。这一频段内的卫星移动系统的协调须按照第9.11A款进行。(WRC-07)
5.420 2 655-2 670 MHz频段亦可用于除航空卫星移动业务以外的卫星移动业务(地对空),但限于国境内操作,并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第9.11A款的协调方式适用。(WRC-07)
5.420A 已废止。(WRC-07 SUP)
5.421 已废止。(WRC-03 SUP)
5.422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文莱达鲁萨兰国、刚果(共和国)、科特迪瓦、古巴、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蓬、格鲁吉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约旦、科威特、黎巴嫩、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蒙古国、黑山、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刚果民主共和国、罗马尼亚、索马里、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库曼斯坦、乌克兰和也门,2690-27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这种使用限于1985年1月1日前开始操作的设备。(WRC-07)
5.423 在2700-2900MHz频带中,准许用于气象的陆基雷达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以同等条件操作。
5.424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2850-29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供岸基雷达使用。
5.424A 在2900-3100MHz频带内,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电台不得对无线电导航业务的雷达系统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WRC-03 ADD)
5.425 在2900-3100MHz频带内,船载询问应答器系统(SIT)应限于2930-2950MHz子频带。
5.426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2900-3100MHz频带限于陆基雷达。
5.427 在2900-3100MHz和9300-9500MHz频带内,雷达应答器的应答不能与雷达信标(RACONS)的应答相混淆,但应当注意本规则4.9款,不得对无线电导航业务中的船舶雷达或航空雷达产生干扰。
5.428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蒙古国、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和土库曼斯坦,3100- 33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7)
5.429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达鲁萨兰国、中国、刚果(共和国)、韩国、科特迪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日本、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马来西亚、阿曼、乌干达、巴基斯坦、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也门,3300-34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地中海沿岸国家不得要求无线电定位业务保护其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07)
5.430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蒙古国、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和土库曼斯坦,3300-
34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7)
5.430A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德国、安道尔、沙特阿拉伯、奥地利、阿塞拜疆、巴林、比利时、贝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喀麦隆、塞浦路斯、梵蒂冈城国、刚果(共和国)、科特迪瓦、克罗地亚、丹麦、埃及、西班牙、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和法国在1区的海外省与属地、加蓬、格鲁吉亚、希腊、几内亚、匈牙利、爱尔兰、冰岛、以色列、意大利、约旦、科威特、莱索托、拉脱维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列支敦士登、立陶宛、马拉维、马里、马耳他、摩洛哥、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摩纳哥、蒙古国、黑山、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尔、挪威、阿曼、荷兰、波兰、葡萄牙、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国、罗马尼亚、英国、圣马力诺、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拉利昂、斯洛文尼亚、南非、瑞典、瑞士、斯威士兰、乍得、多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赞比亚和津巴布韦,3 400-3 600 MHz频段按照根据第9.21款与其它主管部门达成的协议,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航空移动除外),同时确定用于国际移动通信(IMT)。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该频段内获得划分的业务使用该频段,而且在《无线电规则》中没有确定优先权。在协调阶段,第9.17和9.18款的规定亦适用。在一主管部门启用该频段内的移动业务电台(基站或电台)前,须确保在与任何其它主管部门领土边界地面上方3米处所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pfd)在20%以上的时间内不超过154.5 dB (W/(m2 × 4 kHz))。经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后,其领土上的该限值可以超出。为了保证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门的领土边界处能够符合该pfd限值,有关的计算和验证应在考虑到所有相关资料并在获得了双方主管部门(负责地面电台的主管部门和负责地球站的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如请求无线电通信局的帮助,还应在无线电通信局的帮助下进行。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pfd限值的计算和验证应由无线电通信局在顾及上述资料的情况下进行。3 400-3 600 MHz频段内的移动业务电台不得要求空间电台提供超出《无线电规则》(2004年版)表21-4所规定的保护。此划分自2010年11月17日起生效。(WRC-07)
5.431 附加划分:在德国、以色列和英国,3400-3475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业余业务。(WRC-03 MOD)
5.431A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根廷、巴西、智利、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墨西哥、巴拉圭、苏里南、乌拉圭、委内瑞拉和法国在2区的海外省与属地,3 400-3 500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但须根据第9.21款达成协议。3 400-3 500 MHz频段的移动业务电台不得要求空间电台提供超出《无线电规则》(2004年版)表21-4所规定的保护。(WRC-07)
5.432 不同业务种类:在韩国、日本和巴基斯坦,3400-35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见5.33款)。(WRC-2000)
5.432A 在韩国、日本和巴基斯坦,3 400-3 500 MHz频段已确定用于国际移动通信(IMT)。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该频内获得划分的业务使用该频段,并且在《无线电规则》中没有确定优先权。在协调阶段,第9.17和9.18款的规定亦适用。在主管部门启用该频段内的移动业务电台(基站或移动电台)前,应确保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门领土边界地面上方3米处所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pfd)在20%以上的时间里不超过154.5 dB(W/(m2 × 4 kHz))。经任何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在其领土上可以超出该限值。为了保证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门的领土边界处能够符合该pfd限值,有关的计算和验证应在考虑到所有相关资料并在获得了主管部门双方(负责地面电台的主管部门和负责地球站的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如请求无线电通信局的帮助,还应在无线电通信局的帮助下进行。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pfd限值的计算和验证应由无线电通信局在顾及上述资料的情况下进行。3 400-3 500 MHz频段内的移动业务电台不得要求空间电台提供超出《无线电规则》(2004年版)表21-4所规定的保护。(WRC-07)
5.432B 不同业务种类:在孟加拉、中国、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新西兰、新加坡和法国在3区的海外属地,3 400-3 500 MHz频段按照根据第9.21款与其它主管部门达成的协议,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航空移动除外),同时已确定用于国际移动通信(IMT)。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该频段内获得划分的业务使用该频段,并且在《无线电规则》中没有确定优先权。在协调阶段,第9.17和9.18款的规定亦适用。在主管部门启用该频段内的移动业务(的基站或移动电台)前,应确保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门领土边界地面上方3米处所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pfd)在20%以上的时间里不超过154.5 dB (W/(m2 × 4 kHz))。经任何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在其领土上可以超出该限值。为了保证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门的领土边界处能够符合该pfd限值,有关的计算和验证应在考虑到所有相关资料并在获得了主管部门双方(负责地面电台的主管部门和负责地球站的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如请求无线电通信局的帮助,还应在无线电通信局的帮助下进行。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pfd限值的计算和验证应由无线电通信局在顾及上述资料的情况下进行。3 400-3 500 MHz频段内的移动业务电台不得要求空间电台提供超出《无线电规则》(2004年版)表21-4所规定的保护。此划分自2010年11月17日起生效。(WRC-07)
5.433 在第二区和第三区,3400-36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但促请在这个频带内运用无线电定位系统的主管部门,于1985年前停止工作。1985年以后,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保护卫星固定业务,并不得对卫星固定业务提出协调要求。
5.433A 在孟加拉、中国、韩国、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日本、新西兰、巴基斯坦和法国在3区的海外属地,3 500-3 600 MHz已确定用于国际移动电信(IMT)。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该频段内获得划分的业务使用该频段,并且在《无线电规则》中没有确定优先权。在协调阶段,第9.17和9.18款的规定亦适用。在主管部门启用该频段内的移动业务电台(基站或移动电台)前,应确保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门领土边界地面上方3米处所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pfd)在20%以上的时间里不超过154.5 dB (W/(m2 × 4 kHz))。经任何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在其领土上可以超出该限值。为了保证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门的领土边界处能够符合该pfd限值,有关的计算和验证应在考虑到所有相关资料并在获得了主管部门双方(负责地面电台的主管部门和负责地球站的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如请求无线电通信局的帮助,还应在无线电通信局的帮助下进行。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pfd限值的计算和验证应由无线电通信局在顾及上述资料的情况下进行。3 500-3 600 MHz频段内的移动业务电台不得要求空间电台提供超出《无线电规则》(2004年版)表21-4所规定的保护。(WRC-07)
5.434 已废止。(WRC-97 SUP)
5.435 在日本,在3620-3700MHz频带内不包括无线电定位业务。
5.436 没使用。
5.437 已废止。(WRC-2000 SUP)
5.438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4200-4400MHz频带,专供安装在航空器上的无线电高度表和在地面上的有关应答器使用。但是可准许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的无源遥感以次要使用条件在这一频带内工作(无线电高度表不对其提供保护)。
5.439 附加划分:在伊朗和利比亚,4200-440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WRC-2000)
5.440 可批准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的空对地传输使用4202MHz频率,地对空传输使用6427MHz频率。这种传输应限定在这些频率的±2MHz范围内,并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440A 在2区(巴西、古巴、法国海外省和属地、危地马拉、巴拉圭、乌拉圭和委内瑞拉除外),以及澳大利亚,4 400-4 940 MHz频段可被用于航空器电台飞行测试的航空移动遥测(AMT)(见第1.83款)。此类使用须符合第416号决议(WRC-07),并且不得对卫星固定业务和固定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保护。这种使用不妨碍其它移动业务应用、或得到这些频段划分的、同样作为主要业务的其它业务使用这些频段,在《无线电规则》中亦没有确定优先权。(WRC-07)
5.441 卫星固定业务应按照附录30B的规定使用4500-4800MHz(空对地),6725-7025MHz(地对空)频带。卫星固定业务中的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应按照附录30B的规定使用10.7- 10.95GHz(空对地)、11.2-11.45GHz(空对地)和12.75-13.25GHz(地对空)频带。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10.7-10.95GHz(空对地)、11.2-11.45GHz(空对地)和12.75-13.25GHz(地对空)频带,应按照9.12款的规定与卫星固定业务中的其他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进行协调。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不得对卫星固定业务中根据无线电规则操作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提出保护要求,这与无线通信局收到非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系统或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完整的协调和通知资料的日期无关,并且不适用5.43A款。上述频带内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在操作中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可接受干扰一经出现应迅速予以消除。(WRC-2000)
5.442 在4825-4835MHz和4950-4990MHz频带内,给移动业务的划分限于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在2区(巴西、古巴、危地马拉、巴拉圭、乌拉圭和委内瑞拉除外),以及澳大利亚,4 825-4 835 MHz频段亦被划分给航空移动业务,限于用于航空器电台飞行测试的航空移动遥测。此类使用应符合第416号决议(WRC-07),而且不得对固定业务造成有害干扰。(WRC-07)
5.443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根廷、澳大利亚和加拿大,4825-4835MHz和4950-499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见5.33款)。
5.443A 已废止。(WRC-03 SUP)
5.443B 为了不对操作在5030MHz以上的微波着陆系统造成有害干扰,由操作在5010-5030MHz频带内的任何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业务系统的所有空间站在5 030-5 150MHz频带内所产生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在150kHz带宽内不超过-124.5dB(W/m2)。同时,为了不对4990-5000MHz频带的射电天文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运行在5010-5030MHz频带内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系统应遵循第741号决议(WRC-03)所规定的在4990-5000MHz频带内的限定值。(WRC-03 MOD)
5.444 5 030-5 150 MHz频段计划用于实施精确进场和着陆的国际标准系统(微波着陆系统)。在5 030-5 091 MHz频段内,该系统的需求须优先于该频段的其它用途。使用5 091-5 150 MHz频段时,第5.444A款和第114号决议(WRC-03,修订版)适用。(WRC-07)
5.444A 附加划分:5 091-5 15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固定业务(地对空)。该划分仅限于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并须按照第9.11A款进行协调。
下述条件亦适用于5 091-5 150 MHz频段:
- 2018年1月1日之前,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对5 091-5 150 MHz频段的使用须遵守第114号决议(WRC-03,修订版);
- 2016年1月1日之后,不得为提供非对地静止卫星移动系统馈线链路的地球站进行新的频率指配;
- 2018年1月1日之后,卫星固定业务将次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7)
5.444B 航空移动业务对5 091-5 150 MHz频段的使用限于:
- 运行航空移动(R)业务的、且符合限于机场地面应用国际航空标准的系统。此类使用须遵守第748号决议(WRC-07);
- 按照第418号决议(WRC-07)从航空器电台进行的航空遥测发射(见第1.83款);
- 航空安全发射。此类使用须遵守第419号决议(WRC-07)。(WRC-07)
5.445 没使用。
5.446 附加划分:在5.369和5.400款中所列的国家内,5150-5216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在第二区,该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在第一区和第三区,除了5.369和5.400款所列的国家外,该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使用该频带限于与在1610-1626.5MHz和/或2483.5-2500MHz频带内操作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有关的馈线链路。在地球表面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对所有到达角都不得超过每4kHz频带内-159dB(W/m2)。
5.446A 航空移动业务除外的移动业务电台使用5 150-5 350 MHz和5 470-5 725 MHz频段时须遵守第229号决议(WRC-03)。(WRC-07)
5.446B 在5150-5250MHz频带内,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提出干扰保护要求。5.43A款的规定不再适用于与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相关的移动业务。(WRC-03 ADD)
5.446C 附加划分:在1区(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约旦、科威特、黎巴嫩、摩洛哥、阿曼、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苏丹和突尼斯除外)和在巴西,5 150-5 25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移动业务,但仅限于按照第418(WRC-07)号决议从航空器电台进行的航空遥测发射(见第1.83款)。这些电台不得要求按照第5条操作的其它电台提供保护。5.43A款不适用。(WRC-07)
5.447 附加划分:在科特迪瓦、以色列、黎巴嫩、巴基斯坦、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突尼斯,5 150-5 25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第229号决议(WRC-03)的规定不适用。(WRC-07)
5.447A 对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的划分限于卫星移动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并应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
5.447B 附加划分:5150-5216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该划分限用于卫星移动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并应符合9.11A款的规定。5150-5216MHz频带内空对地方向操作的卫星固定业务的空间电台产生的、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情况下对所有到达角都不得超过每4kHz频带内-164dB(W/m2)。
5.447C 对按照5.447A和5.447B款操作的5150-5250MHz频带内的卫星固定业务网络负责的主管部门,应按照9.11A款在平等的基础上与按照5.446款操作、并于1995年11月17日以前启用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负责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按照5.446款操作、并于1995年11月17日以后使用的卫星网络不得对按照5.447A和5.447B款操作的卫星固定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并且不能造成有害干扰。
5.447D 5250-525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空间研究业务,只限于星载有源传感器。空间研究业务对此频带的其他使用为次要使用条件。(WRC-97)
5.447E 附加划分:在下列3区国家,5 250-5 35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澳大利亚、韩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日本、马来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斯里兰卡、泰国和越南。固定业务使用该频段旨在实施固定无线接入系统,并须符合ITU-R F.1613建议书。此外,固定业务不得要求无线电测定、卫星地球探测(有源)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的保护,但是就卫星地球探测(有源)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而言,第5.43A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固定业务。在固定业务中实施固定无线接入系统并对现有无线电测定系统提供保护之后,未来无线电测定实施不应对固定无线接入系统施加更为严格的限制。(WRC-07)
5.447F 在5250-5350MHz频带内,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提出保护要求。这些业务不应对移动业务要求比在ITU-R M.1638建议和ITU-R SA.1632建议中规定的更多的基于系统特性和干扰标准的直接保护标准。(WRC-03 ADD)
5.448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利比亚、蒙古国、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和土库曼斯坦,5250-53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MOD)
5.448A 在5250-5350MHz频带内,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提出保护要求。第5.43A款不适用。(WRC-03 MOD)
5.448B 操作在5350-5570MHz频带内的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操作在5460-5570MHz频带内的空间研究(有源)业务不应对操作在5350-5460MHz频带内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操作在5460-5470MHz频带内的无线电导航业务和操作在5470-5570MHz频带内的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WRC-03 MOD)
5.448C 操作在5350-5460MHz频带的空间研究(有源)业务不得对此频带内已划分的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WRC-03 ADD)
5.448D 在5350-5470MHz频带内,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电台不得对根据5.449款操作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雷达系统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WRC-03 ADD)
5.449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5350-5470MHz频带,限于机载雷达和有关的机载信标。
5.450 附加划分:在奥地利、阿塞拜疆、伊朗、蒙古国、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5470-56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MOD)
5.450A 在5470-5725MHz频带内,移动业务的电台不得对无线电测定业务提出保护要求。无线电测定业务不应对移动业务要求比在ITU-R M.1638建议中规定的更多的基于系统特性和干扰标准的直接保护标准。(WRC-03 ADD)
5.450B 在5470-5650MHz频带内,除了在5600-5650MHz频带内用于气象目的的陆基雷达以外,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电台不得对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的雷达系统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WRC-03 ADD)
5.451 附加划分:在英国,5470-585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21.2、21.3、21.4和21.5款规定的功率限值,应适用于5725-5850MHz频带。
5.452 在5600-5650MHz频带内,批准用于气象的陆基雷达与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以同等条件操作。
5.453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喀麦隆、中国、刚果、韩国、科特迪瓦、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蓬、几内亚、赤道几内亚、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叙利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加坡、斯里兰卡、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乍得、泰国、多哥、越南和也门,5650-58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在这种情况下,第229号决议(WRC-03)的规定不适用。(WRC-03 MOD)
5.454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塞拜疆、俄罗斯、格鲁吉亚、蒙古国、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5670-572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空间研究业务(见5.33款)。(WRC-07)
5.455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古巴、俄罗斯、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5670-58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WRC-07)
5.456 附加划分:在喀麦隆,5755-58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WRC-03 MOD)
5.457 没使用。
5.457A 在5925-6425MHz和14-14.5GHz频带内,置于船上的地球站可与卫星固定业务的空间电台通信。这种使用应遵循第902号决议(WRC-03)。(WRC-03 ADD)
5.457B 在5925-6425MHz和14-14.5GHz频带内,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科摩罗、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约旦、科威特、利比亚、摩洛哥、毛里塔尼亚、阿曼、卡塔尔、叙利亚、苏丹、突尼斯和也门,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的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置于船上的地球站可按照第902号决议(WRC-03)规定的特性和条件操作。这种使用应遵循第902号决议(WRC-03)。(WRC-03 ADD)
5.457C 在2区(巴西、古巴、法国海外省和属地、危地马拉、巴拉圭、乌拉圭和委内瑞拉除外),5 925-6 700 MHz频段可被用于进行航空器电台飞行测试的航空移动遥测(见第1.83款)。此类使用须符合第416号决议(WRC-07),并且不得对卫星固定和固定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保护。这种使用不得妨碍其它移动业务应用、或以共同主要使用条件得到这些频段划分的其它业务使用这些频段,亦不在《无线电规则》中确立优先权。(WRC-07)
5.458 在6425-7075MHz频带内,可在海洋上进行无源微波传感测试。在7075-7250MHz频带内,可进行无源微波传感测试。主管部门在将来规划6425-7025MHz和7075-7250MHz频带时,应关注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无源)业务的需要。
5.458A 在6700-7075MHz频带内给卫星固定业务空间电台进行指配的时候,敦促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6650-6675.2MHz频带内的射电天文业务的谱线观测免受无用发射的有害干扰。
5.458B 在6700-7075MHz频带内给卫星固定业务空对地的划分,限用于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并应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卫星移动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使用6700-7075MHz(空对地)频带时,无需遵守22.2款的规定。
5.458C 在1995年11月17日以后提交的7025-7075MHz频带内卫星固定业务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主管部门,应在ITU-R相关建议的基础上与在这一频带内已经于1995年11月18日以前通知并启用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主管部门根据其要求进行协商。这种协商是为了便于共同操作这个频带内的卫星固定业务的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和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
5.459 附加划分:在俄罗斯,7100-7155MHz和7190-723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97)
5.460 附加划分:空间研究业务(地对空)使用7145-7190MHz频带限于深空;在7190-7235MHz频带内不得对深空进行发射。操作在7190-7235MHz频带的空间研究业务的对地静止轨道卫星不得对现有或未来将要操作的固定和移动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第5.43A款不适用。(WRC-03 MOD)
5.461 附加划分:7250-7375MHz(空对地)和7900-8025MHz(地对空)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461A 卫星气象(空对地)业务使用7450-7550MHz频带,限于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在1997年11月30日前通知的此频带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可以以主要使用条件继续操作直至其报废为止。(WRC-97)
5.461B 卫星气象(空对地)业务使用7750-7850MHz频带,限于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WRC-97)
5.462 已废止。(WRC-97 SUP)
5.462A 在第一区和第三区(日本除外),未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在8025-8400MHz频带中,用于卫星地球探测业务的对地静止卫星所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对于到达角(q)不得超过以下暂定值:
-174dB(W/m2),在4kHz频带内,对0°≤ q < 5°
-174+0.5(q-5)dB(W/m2),在4kHz频带内,对5°≤ q < 25°
-164dB(W/m2),在4kHz频带内,对25°≤ q ≤90°
这些数值须符合第124号决议(WRC-97)所进行研究的结论。(WRC-97)
5.463 不允许航空器电台在8025-8400MHz频带内进行发射。(WRC-97)
5.464 已废止。(WRC-97 SUP)
5.465 在空间研究业务中,8400-8450MHz频带的使用限于深空。
5.466 不同业务种类:在以色列、新加坡和斯里兰卡,8400-850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空间研究业务(见5.32款)。(WRC-03 MOD)
5.467 已废止。(WRC-03 SUP)
5.468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布隆迪、喀麦隆、中国、刚果、哥斯达黎加、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蓬、圭亚那、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牙买加、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来西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泊尔、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卡塔尔、叙利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塞内加尔、新加坡、索马里、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乍得、多哥、突尼斯和也门,8500-87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03 MOD)
5.469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格鲁吉亚、匈牙利、立陶宛、摩尔多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捷克、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8500-87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MOD)
5.469A 在8550-8650MHz频带内,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电台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发展和使用。(WRC-97)
5.470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8750-8850MHz频带,限于中心频率为8800MHz的机载多普勒导航辅助设备。
5.471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德国、巴林、比利时、中国、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法国、希腊、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荷兰、卡塔尔和苏丹,8825-8850MHz和9000-92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限于岸基雷达使用。(WRC-07)
5.472 在8850-9000MHz和9200-9225MHz频带,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限于岸基雷达使用。
5.473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古巴、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匈牙利、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8850-9000MHz和9200-93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7)
5.473A 在9 000-9 200 MHz频段内,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不得对第5.337款中确定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系统或在第5.471款中所列国家内、作为主要业务在该频段工作的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的雷达系统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这些系统提供保护。(WRC-07)
5.474 在9200-9500MHz频带,在适当考虑合适的ITU-R建议书后,也可使用搜索和救助应答器(SART)(也见第31条)。
5.475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对9 300-9 500 MHz频段的使用,限于航空器载气象雷达和陆基雷达。另外,允许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的陆基雷达信标在9 300-9 320 MHz频段内工作,条件是不得对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干扰。(WRC-07)
5.475A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有源)和空间研究业务(有源)对9 300-9 500 MHz频段的使用,仅限于需要300 MHz以上带宽且9 500-9 800 MHz频段无法完全满足其需求的系统。(WRC-07)
5.475B 在9 300-9 500 MHz频段内,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电台不得对符合《无线电规则》的无线电导航业务中的雷达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这些雷达提供保护。用于进行气象的陆基雷达相对于其它无线电定位应用具有优先权。(WRC-07)
5.476 已废止。(WRC-07 SUP)
5.476A 在9500-9800MHz频带,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电台不得对无线电导航业务和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这些电台提供保护。(WRC-07)
5.477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达鲁萨兰国、喀麦隆、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圭亚那、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牙买加、日本、约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里亚、马来西亚、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加坡、索马里、苏丹、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及也门,9800-100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见5.33款)。(WRC-07)
5.478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蒙古国、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9800- 100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7)
5.478A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有源)和空间研究业务(有源)对9 800-9 900 MHz频段的使用仅限于所需带宽大于500 MHz、且在9 300-9 800 MHz频段内无法完全满足其需求的系统。(WRC-07)
5.478B 在9 800-9 900 MHz频段内,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有源)和空间研究业务(有源)电台既不得对获得该频段划分的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提供保护。(WRC-07)
5.479 9975-10025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气象业务,供气象雷达使用。
5.480 附加划分:在阿根廷、巴西、智利、哥斯达黎加、古巴、萨尔瓦多、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巴拉圭、荷属安地列斯群岛、秘鲁、乌拉圭,10-10.45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在委内瑞拉,10-10.45 GHz频段还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07)
5.481 附加划分:在德国、安哥拉、巴西、中国、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萨尔瓦多、厄瓜多尔、西班牙、危地马拉、匈牙利、日本、肯尼亚、摩洛哥、尼日利亚、阿曼、乌兹别克斯坦、巴拉圭、秘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坦桑尼亚、泰国和乌拉圭,10.45- 10.5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07)
5.482 在10.6-10.68 GHz频段内,送达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电台天线处的功率不得超过-3 dBW。在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后,可以超过此限值。但是,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孟加拉、白俄罗斯、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格鲁吉亚、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约旦、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哈萨克斯坦、科威特、黎巴嫩、摩洛哥、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尼日利亚、阿曼、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新加坡、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库曼斯坦和越南,对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的此限制不适用。(WRC-07)
5.482A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和固定业务以及(除航空移动外的)移动业务对10.6-10.68 GHz频段的共用,第751号决议(WRC-07)适用。(WRC-07)
5.483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中国、哥伦比亚、韩国、哥斯达黎加、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格鲁吉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黎巴嫩、蒙古国、卡塔尔、吉尔吉斯斯坦、朝鲜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也门,10.68-10.7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这种使用限于1985年1月1日前开始操作的设备。(WRC-07)
5.484 在第一区,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使用10.7-11.7GHz频带,限于卫星广播业务的馈线链路。
5.484A 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在第二区使用10.95-11.2GHz(空对地),11.45-11.7GHz(空对地),11.7-12.2GHz(空对地),在第三区使用12.2-12.75GHz(空对地),在第一区使用12.5-12.57GHz(空对地),13.75-14.5GHz(地对空)以及17.8-18.6GHz(空对地),19.7-20.2GHz(空对地),27.5-28.6GHz(地对空),29.5-30GHz(地对空)各频带,应按照9.12款的规定与卫星固定业务中的其他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协调。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不得对卫星固定业务中根据无线电规则操作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提出保护要求,这与无线通信局收到非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系统或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完整的协调和通知资料的日期无关,并且不适用5.43A款。上述频带内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在操作中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可接受干扰应迅速予以消除。(WRC-2000)
5.485 在第二区,在11.7-12.2GHz频带,卫星固定业务空间电台上的转发器还可额外地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发射,只要发射时每一电视频道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大于53dBW,并且不产生大于已协调过的卫星固定业务频率指配的干扰,也不要求免受这种干扰的更多保护。对空间业务而言,该频带应主要用于卫星固定业务。
5.486 不同业务种类:在墨西哥和美国,11.7-12.1G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见5.32款)。
5.487 在第一区和第三区,在11.7-12.5GHz频带内,按照各自划分的固定业务、卫星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以及广播业务,不应对根据附录30中第一区和第三区的规划操作的卫星广播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WRC-03 MOD)
5.487A 附加划分:11.7-12.5GHz频带在第一区,12.2-12.7GHz频带在第二区,11.7-12.2GHz频带在第三区,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限于非对地静止系统,并且应援用9.12款的规定与卫星固定业务的其他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协调。卫星固定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不得对按照无线电规则操作的卫星广播业务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提出保护要求,这与无线通信局收到卫星固定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和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完整的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日期无关,并且5.43A款不适用。上述频带内卫星固定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操作方式是对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可接受干扰一经出现应迅速予以消除。(WRC-03 MOD)
5.488 为了与第一、二和三区内的地面业务电台协调,第二区的卫星固定业务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使用11.7-12.2GHz频带应遵循第9.14款的规定。在第二区卫星广播业务使用12.2-12.7GHz频带,见附录30。(WRC-03 MOD)
5.489 附加划分:在秘鲁,12.1-12.2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
5.490 在第二区,12.2-12.7GHz频带内现有的和将来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不得对根据附录30所载的第二区卫星广播业务规划操作的空间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491 已废止。(WRC-03 SUP)
5.492 完全按照附录30的相关区域规划或所载的第一区和第三区列表指配的卫星广播业务电台,也可用于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的发射,只要这种发射不产生比根据所在区域规划或相应列表操作的卫星广播业务发射更大的干扰,也不要求更多的干扰保护。(WRC-2000)
5.493 在第三区,在12.5-12.75GHz频带,卫星广播业务在任何条件和任何调制方式,在其服务区边界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得超过-111dB(W/m2)/27MHz。(WRC-97)
5.494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巴林、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科特迪瓦、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蓬、加纳、几内亚、伊拉克、以色列、约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里、摩洛哥、蒙古国、尼日利亚、卡塔尔、叙利亚、刚果民主共和国、索马里、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12.5-12.75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3 MOD)
5.495 附加划分: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国、希腊、列支敦士登、摩纳哥、黑山、乌干达、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瑞士、坦桑尼亚和突尼斯,12.5-12.75G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7)
5.496 附加划分:在奥地利、阿塞拜疆、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2.5-12.75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但是,属于此类业务的电台不应对本脚注所列国家以外的第一区国家的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扰,不要求这些地球站与本脚注中所列国家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进行协调。第21条的表21-4为卫星固定业务规定的地球表面功率通量密度限值适用于本脚注所列各国的领土。(WRC-2000)
5.49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13.25-13.4GHz频带,限于多普勒导航辅助设备。
5.498 已废止。(WRC-97 SUP)
5.498A 在13.25-13.4GHz频带操作的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使用和发展。(WRC-97)
5.499 附加划分:在孟加拉国、印度和巴基斯坦,13.25-14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
5.500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巴林、文莱、喀麦隆、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蓬、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马里、马耳他、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卡塔尔、叙利亚、新加坡、苏丹、乍得和突尼斯,13.4-14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03 M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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