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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

  5.67B 在阿尔及利亚、埃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阿拉伯利比亚社会主义民众国、黎巴嫩、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苏丹和突尼斯,135.7-137.8 kHz频段的使用仅限于固定和水上移动业务。在上述国家,业余业务不得使用135.7-137.8 kHz频段。授权此类使用的国家应将此考虑在内。(WRC-07)
  5.68 替代划分:在安哥拉、布隆迪、刚果、马拉维、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和南非,160-2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WRC-03 MOD)
  5.69 附加划分:在索马里,200-25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70 替代划分:在安哥拉、博茨瓦纳、布隆迪、中非共和国、刚果(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肯尼亚、莱索托、马达加斯加、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利亚、阿曼、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南非、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乍得、赞比亚和津巴布韦,200-283.5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7)
  5.71 替代划分:在突尼斯,255-283.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
  5.72 位于北部地区(北纬60°以北)的挪威的固定业务电台,因受极光骚扰,允许继续在283.5-490kHz和510-526.5kHz频带内用4个频率工作。
  5.73 在285-325kHz(第一区为283.5-325kHz)频带,在不对无线电导航业务无线电信标电台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可以使用窄带技术发送补充导航信息。(WRC-97)
  5.74 附加划分:在第一区,285.3-285.7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无线电信标除外)。
  5.75 不同业务种类: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以及罗马尼亚的黑海地区,315-325kHz频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条件是在波罗的海地区,将该频段内的频率指配给水上或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新电台时,必须在相关主管部门之间事先达成协议。(WRC-07)
  5.76 410kHz频率在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中被指定用于无线电测向。在405-415kHz频带内的其他无线电导航业务对406.5-413.5kHz频带内的无线电测向不应造成有害干扰。
  5.77 不同业务种类:在澳大利亚、中国、第三区的法国海外领地、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日本、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和斯里兰卡,415-495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上述国家的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必要的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证海岸电台对于在指定给世界上船舶电台频率上工作的船舶电台发射的接收,不受到435-495 kHz频段内航空无线电导航电台的有害干扰(见52.39款)。(WRC-07)
  5.78 不同种业务种类:在古巴、美国和墨西哥,415-43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79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415-495kHz和505-526.5kHz(第二区为505-510kHz)频带限于无线电报。
  5.79A 当建立使用490kHz、518kHz和4209.5kHz频率的NAVTEX(警告、气象信息和紧急信息系统)业务海岸电台时,强烈建议各主管部门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程序协调其操作特性(见第339号决议(WRC-07,修订版))。(WRC-07)
  5.80 在第二区,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435-495kHz频带,限于不是采用声音传输的全向信标。
  5.81 已废止。(WRC-2000 SUP)
  5.82 在水上移动业务中, 490kHz频率专用于由海岸电台通过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向船舶发送导航和气象告警及紧急信息。第31和52条对490 kHz频率的使用条件做了规定。要求各主管部门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415-495kHz频带时,保证不对490kHz频率造成有害干扰。(WRC-07)
  5.82A 495-505 kHz频段的使用仅限于无线电报。(WRC-07)
  5.82B 主管部门授权水上移动业务以外的业务使用495-505 kHz频段中的频率时,须保证不对该频段的水上移动业务或相邻频段已划分的业务产生有害干扰,尤其要注意第31和52条对490 kHz和518 kHz频率的使用条件所做的规定。(WRC-07)
  5.83 已废止( WRC-07 SUP)
  5.84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518kHz频率的条件在第31和52条中做了规定。(WRC-07)
  5.85 没使用。
  5.86 在第二区,525-535kHz频带内,广播电台的载波功率白天不得超过1kW,夜间不得超过250W。
  5.87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博茨瓦纳、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斯威士兰和津巴布韦,526.5-535k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WRC-03 MOD)
  5.87A 附加划分:在乌兹别克斯坦,526.5-1606.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这种使用应按照9.21款与相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并限于1997年10月27日已在使用的岸基无线电信标,直至设备报废为止。(WRC-97)
  5.88 附加划分:在中国,526.5-535k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89 在第二区,广播业务电台使用1605-1705kHz频带应遵守区域性无线电行政大会(1988年,里约热内卢)制定的规划。
  审查1625-1705kHz频带内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的频率指配,应考虑区域性无线电行政大会(1988年,里约热内卢)制定的规划中的分配。
  5.90 在1605-1705kHz频带内,如涉及到第二区的广播电台,第一区内的水上移动电台的服务区应限于地面波传播提供的范围。
  5.91 附加划分:在菲律宾和斯里兰卡,1606.5-1705k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WRC-97)
  5.92 第一区的一些国家,在1606.5-1625kHz、1635-1800kHz、1850-2160kHz、2194-2300kHz、2502-2850kHz和3500-3800kHz频带内使用无线电测定系统,应按照9.21款达成协议。这些电台的平均辐射功率不得超过50W。
  5.93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蒙古国、尼日利亚、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国、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625-1635kHz,1800-1810kHz和2160-2170kHz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07)
  5.94 没使用。
  5.95 没使用。
  5.96 在德国、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丹麦、爱沙尼亚、俄罗斯、芬兰、格鲁吉亚、匈牙利、爱尔兰、冰岛、以色列、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马耳他、摩尔多瓦、挪威、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英国、瑞典、瑞士、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各主管部门可在1715-1800kHz和1850-2000kHz频带内最多划分200kHz给业余业务。但是,当在上述二个频带内给业余业务划分频率时,各主管部门应在事前同邻国的主管部门协商后,采取必要措施以防其业余业务对其他国家的固定和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任何业余电台的平均功率不得超过10W。(WRC-03 MOD)
  5.97 在第三区,罗兰系统工作在1850kHz或1950kHz上,其分别占用1825-1875kHz和1925-1975kHz频带。划分在1800-2000kHz频带内的其他业务,在不对工作在1850kHz和1950kHz的罗兰系统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该频带内的任一频率。
  5.98 替代划分:在安哥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比利时、喀麦隆、刚果(共和国)、丹麦、埃及、厄立特里亚、西班牙、埃塞俄比亚、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希腊、意大利、哈萨克斯坦、黎巴嫩、立陶宛、摩尔多瓦、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索马里、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库曼斯坦、土耳其和乌克兰,1810-1830kHz频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7)
  5.99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奥地利、伊拉克、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乌兹别克斯坦、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乍得和多哥,1810-1830k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7)
  5.100 在第一区,整个或部分位于北纬40°以北的国家的业余业务在批准使用1810-1830kHz频带前,应与5.98和5.99款所述国家商议确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业余电台与按照5.98和5.99款操作的其他业务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
  5.101 替代划分:在布隆迪和莱索托,1810-18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102 替代划分:在玻利维亚、智利、墨西哥、巴拉圭、秘鲁和乌拉圭,1850-2000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7)
  5.103 在第一区,对1850-2045kHz、2194-2498kHz、2502-2625kHz和2650-2850kHz各频带内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指配频率时,主管部门应关注水上移动业务的特殊需要。
  5.104 在第一区,气象辅助业务使用2025-2045kHz频带,限于水上浮标电台。
  5.105 在第二区,除格陵兰外,在2065-2107kHz频带内使用无线电话的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应该限于J3E类发射,其峰值功率不得超过1kW。最好选用下述载波频率:2065.0kHz、2079.0kHz、2082.5kHz、2086.0kHz、2093.0kHz、2096.5kHz、2100.0kHz和2103.5kHz。在阿根廷和乌拉圭,载波频率2068.5kHz和2075.5kHz也用于此目的,而在2072-2075.5kHz频带内的频率按52.165款的规定使用。
  5.106 在第二区和第三区,仅在本国境内通信的固定业务电台在不对水上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使用2065kHz与2107kHz之间的频率,其平均功率不得超过50W。在通知频率时,应提请通信局注意这些规定。
  5.107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伊拉克、莱索托、利比亚、索马里和斯威士兰,2160-217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这些业务电台的平均功率不得超过50W。(WRC-03 MOD)
  5.108 2182kHz载波频率是国际无线电话遇险和呼叫频率。2173.5-2190.5kHz频带的使用条件在第31和52条中做了规定。(WRC-07)
  5.109 2187.5kHz、4207.5kHz、6312kHz、8414.5kHz、12577kHz和16804.5kHz频率是数字选择性呼叫的国际遇险频率,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条中规定。
  5.110 2174.5kHz、4177.5kHz、6268kHz、8376.5kHz、12520kHz和16695kHz频率是窄带直接印字电报的国际遇险频率,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条中规定。
  5.111 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和243MHz频率,亦可按照现行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用于与载人航天器相关的搜索和救援工作。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条中做了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10003kHz、14993kHz和19993kHz这三个频率,但在每种情况中,发射必须限制在相关频率±3kHz频段内。(WRC-07)
  5.112 替代划分:在丹麦、马耳他、塞尔维亚以及斯里兰卡,2194-2300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7)
  5.113 广播业务使用2300-2495kHz(第一区为2498kHz),3200-3400kHz,4750-4995kHz和5005-5060kHz频带的条件见5.16至5.20,5.21和23.3至23.10款。
  5.114 替代划分:在丹麦、伊拉克、马耳他和塞尔维亚,2502-2625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7)
  5.115 根据第31条,参与协调进行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率3023kHz和5680kHz。(WRC-07)
  5.116 促请主管部门批准使用3155-3195kHz频带,为小功率无线助听设备提供一个世界范围的共用频道。各主管部门可在3155和3400kHz之间为这些设备指配附加频道以适合当地的需要。
  应注意,3000-4000kHz范围内的频率适合于设计在感应场内短距离工作的助听设备。
  5.117 替代划分:在科特迪瓦、丹麦、埃及、利比里亚、马耳他、塞尔维亚、斯里兰卡和多哥,3155-3200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7)
  5.118 附加划分:在美国、墨西哥、秘鲁和乌拉圭,3230-3400k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WRC-03 )
  5.119 附加划分:在洪都拉斯、墨西哥和秘鲁,3500-3750k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07)
  5.120 已废止。(WRC-2000 SUP)
  5.121 没使用。
  5.122 替代划分:在玻利维亚、智利、厄瓜多尔、巴拉圭、秘鲁和乌拉圭,3750-4000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7)
  5.123 替代划分:在博茨瓦纳、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斯威士兰、赞比亚和津巴布韦,3900-39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并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124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3950-40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工作在这个频带内的广播电台的功率不得超过国内业务所必要的值,并不得对按频率划分表工作的其他业务产生有害干扰。(WRC-2000 SUP)
  5.125 附加划分:在格陵兰,3950-40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工作在这个频带内的广播电台的功率不得超过国内业务所必需的值,并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得超过5kW。
  5.126 在第三区,3995-4005kHz频带已划分业务的电台可以播发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5.127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4000-4063kHz频带,限于利用无线电话的船舶电台(见52.220款和附录17)。
  5.128 在不对水上移动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4 063-4 123 kHz和4 130-4 438 kHz频段的频率亦可在例外情况下用于固定业务电台,但仅限于在其所在国国境内的通信,且平均功率不得超过50 W。此外在阿富汗、阿根廷、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中国、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印度、哈萨克斯坦、马里、尼日尔、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平均功率不超过1 kW的固定业务电台可以在4063-4123kHz、4130-4133kHz和4408-4438kHz频段运行,前提条件是电台距离海岸至少600公里,且对水上移动业务不得产生有害干扰。(WRC-07)
  5.129 已废止。(WRC-07 SUP)
  5.130 4125kHz和6215kHz载波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和52条中做了规定。(WRC-07)
  5.131 4209.5kHz频率专用于海岸电台通过窄带直接印字技术向船舶发送气象和航行告警及紧急信息。(WRC-97)
  5.132 4210kHz、6314kHz、8416.5kHz、12579kHz、16806.5kHz、19680.5kHz、22376kHz和26100.5kHz频率是发送水上安全信息(MSI)的国际频率(见附录17)。
  5.133 不同业务种类: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5130-5250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见5.33款)。
  5.134 广播业务对5900-5950kHz、7300-7350kHz、9400-9500kHz、11600-11650kHz、12050-12100kHz、13570-13600kHz、13800-13870kHz、15600-15800kHz、17480-17550kHz和18900-19020kHz频段的使用须以应用第12条所规定的程序为条件。敦促主管部门使用这些频带,以根据第517号决议(WRC-07,修订版)的规定,推进数字调制发射的采用。(WRC-07)
  5.135 已废止。(WRC-97 SUP)
  5.136 附加划分: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5 900-5 950 kHz频段的频率可由下列业务的电台使用,但仅限于在其所在国国境内的通信:固定业务(在所有三个区)、陆地移动业务(在1区)、除航空移动(R)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在2区和3区)。在各主管部门将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敦促它们使用最低所需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WRC-07)
  5.137 在不对水上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仅在各国境内通信的固定业务电台,其平均功率不超过50W者,可以作为例外,使用6200-6213.5kHz和6220.5-6525kHz频带。这些频率在通知时,应提请通信局注意上述条件。
  5.138 下列频带:
  6765-6795kHz   (中心频率为6780kHz),
  433.05-434.79MHz (中心频率为433.92MHz),除5.280款所列国家以外的第一区,
  61-61.5GHz     (中心频率为61.25GHz),
  122-123GHz    (中心频率为122.5GHz),
  和244-246GHz   (中心频率为245GHz)。
  指定给工业、科学和医疗(ISM)使用,但须经有关部门与那些无线电通信业务可能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给予特别批准。援用本规定时,主管部门应考虑有关的ITU-R最新建议书。
  5.138A 直到2009年3月29日为止,6765~70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使用。此后,这个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使用。(WRC-03 ADD)
  5.139 不同业务种类:2009年3月29日之前,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6765-7000k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陆地移动业务(见5.33款)。(WRC-07)
  5.140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伊拉克、肯尼亚、卢旺达、索马里和多哥,7000-70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WRC-03 MOD)
  5.141 替代划分:在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几内亚、利比亚和马达加斯加,7000- 70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WRC-97)
  5.141A 附加划分:在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7000-7100kHz和7100~7200k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WRC-03 ADD)
  5.141B 附加划分:在2009年3月29日以后,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文莱、中国、科摩罗、韩国、迪亚哥加西亚(Diego Garcia)、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印度尼西亚、伊朗、日本、约旦、科威特、利比亚、摩洛哥、毛里塔尼亚、新西兰、阿曼、巴布亚新几内亚、卡塔尔、叙利亚、新加坡、苏丹、突尼斯、越南和也门,7100~72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3 ADD)
  5.141C 在第一区和第三区,到2009年3月29日为止7100~72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WRC-03 ADD)
  5.142 直到2009年3月29日,在第二区使用7100-7300kHz频带的业余业务不得约束在第一区和第三区要用的广播业务。2009年3月29日以后,在第二区使用7200-7300kHz频带的业余业务不得约束在第一区和第三区要用的广播业务。(WRC-03 MOD)
  5.143 附加划分: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7 300-7 350 kHz频段的频率可由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的电台使用,但仅限于在其所在国国境内的通信。在各主管部门将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敦促它们使用最低所需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WRC-07)
  5.143A 在第三区,7350-74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直至2009年3月29日为止。2009年3月29日以后,这个频带内的频率可供上述业务的电台在其国境内通信使用,但不得对广播业务造成有害干扰。当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主管部门须使用所需的最低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WRC-03 ADD)
  5.143B 在第一区,7350-74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直至2009年3月29日为止。2009年3月29日以后,这个频带内的频率可供上述业务的电台在其国境内通信使用,但不得对广播业务造成有害干扰,并且每个电台使用的总辐射功率不得超过24dBW。(WRC-03 ADD)
  5.143C 附加划分:2009年3月29日以后,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科摩罗、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伊朗、约旦、科威特、利比亚、摩洛哥、毛里塔尼亚、阿曼、卡塔尔、叙利亚、苏丹、突尼斯和也门,7350-7400kHz和7400-74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WRC-03 ADD)
  5.143D 在第二区,7350-74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直至2009年3月29日为止。2009年3月29日以后,这个频带内的频率可供上述业务的电台在其国境内通信使用,但不得对广播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主管部门须使用所需的最低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WRC-03 ADD)
  5.143E 7450-81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直至2009年3月29日为止。(WRC-03 ADD)
  5.144 在第三区,7995-8005kHz频带内已划分业务的电台可以播发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5.145 8291kHz、12290kHz和16420kHz载波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和52条中做了规定。(WRC-07)
  5.146 附加划分: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9 400-9 500 kHz、11 600- 11 650 kHz、12 050-12 100 kHz、15 600-15 800 kHz、17 480-17 550 kHz和18 900-19 020 kHz频段的频率可由固定业务电台使用,但仅限于在其所在国国境内的通信使用。在各主管部门将频率用于固定业务时,敦促它们使用最低所需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WRC-07)
  5.147 在对广播业务不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仅在所在国国境内通信的固定业务电台可以使用9775-9900kHz、11650-11700kHz和11975-12050kHz频带内的频率,每一电台使用的总辐射功率不得超过24dBW。
  5.148 已废止。(WRC-97 SUP)
  5.149 在向已划分到下列频段的其它业务的电台进行指配时:
  13360 - 13410kHz,      4990 - 5000MHz,          94.1- 100GHz,
  25550 - 25670kHz,      6650 - 6675.2MHz,        102 - 109.5GHz,
  37.5 - 38.25MHz,           10.6- 10.68GHz,           111.8 - 114.25GHz,
  73 - 74.6MHz(第一区和第三区),14.47 - 14.5GHz,      128.33 - 128.59GHz,
  150.05 - 153MHz(第一区),   22.01 - 22.21GHz,      129.23- 129.49GHz,
  322 - 328.6MHz,        22.21 - 22.5GHz,              130 - 134GHz,
  406.1 - 410MHz,        22.81 - 22.86GHz,          136 - 148.5GHz,
  608 - 614MHz(第一区和第三区),23.07 - 23.12GHz,    151 .5 - 158.5GHz,
  1330 - 1400MHz,          31.2 - 31.3GHz,            168.59 - 168.93GHz,
  1610.6 - 1613.8MHz,    31.5 - 31.8GHz(第一区和第三区),171.11 - 171.45GHz,
  1660 - 1670MHz,          36.43 - 36.5GHz,              172.31 - 172.65GHz,
  1718.8 - 1722.2MHz,    42.5 - 43.5GHz,            173.52 - 173.85GHz,
  2655 - 2690MHz,                             195.75 - 196.15GHz,
  3260 - 3267MHz,                                   209 - 226GHz,
  3332 - 3339MHz,                                   241 - 250GHz,
  3345.8 - 3352.5MHz,    48.94 - 49.04GHz,          252 - 275GHz,
  4825 - 4835MHz,          76 - 86GHz,
  4950 - 4990MHz,          92 - 94GHz,
  敦促主管部门采用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有害干扰。星载电台或机载电台的发射对射电天文业务可能是特别严重的干扰源(见4.5和4.6款以及第29条)。(WRC-07)
  5.150 下列频带:
  13553-13567kHz  (中心频率为13560kHz),
  26957-27283kHz  (中心频率为27120kHz),
  40.66-40.70MHz   (中心频率为40.68MHz),
  902-928MHz    (中心频率为915MHz)在第二区,
  2400-2500MHz  (中心频率为2450MHz),
  5725-5875MHz  (中心频率为5800MHz),
  和24-24.25GHz      (中心频率为24.125GHz),
  也指定给工业、科学和医疗(ISM)使用。在这些频带内工作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必须承受由于这些应用可能产生的有害干扰。在这些频带内操作的ISM设备应遵守15.13款的规定。
  5.151 附加划分:在不对广播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13 570-13 600 kHz和13 800- 13 870 kHz频段的频率可由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的电台使用,但限于在其所在国国境内的通信。在各主管部门将频率用于这些业务时,敦促它们使用最低所需功率并顾及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公布的广播业务对频率的季节性使用情况。(WRC-07)
  5.152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中国、科特迪瓦、俄罗斯、格鲁吉亚、伊朗、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4250-1435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固定业务电台的辐射功率不得超过24dBW。(WRC-03 MOD)
  5.153 在第三区,15995-16005kHz频带已划分业务的电台均可播发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
  5.154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8068-18168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供其在境内使用,峰值功率不得超过1kW。(WRC-03 MOD)
  5.155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21850-21870k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移动(R)业务。(WRC-07)
  5.155A 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固定业务对21850-21870kHz频带的使用限于提供与航空器飞行安全有关的业务。(WRC-07)
  5.155B 21870-21924kHz频带由固定业务用于提供与航空器飞行安全有关的业务。
  5.156 附加划分:在尼日利亚,22720-232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气象辅助业务(无线电高空测候仪)。
  5.156A 固定业务使用23200-23350kHz频带限于提供与航空器飞行安全有关的业务。
  5.157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23350-24000kHz频带,限于船舶间无线电报。
  5.158 没使用。
  5.159 没使用。
  5.160 附加划分:在博茨瓦纳、布隆迪、莱索托、马拉维、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和斯威士兰,41-4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2000)
  5.161 附加划分:在伊朗和日本,41-44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5.162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44-47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162A 附加划分:在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赛维尼那、中国、梵蒂冈、丹麦、西班牙、爱沙尼亚、俄罗斯联邦、芬兰、法国、爱尔兰、冰岛、意大利、拉托维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黑山、挪威、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 、捷克共和国、英国、塞尔维亚、斯诺文尼亚、瑞典和瑞士,46-68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无线电定位业务,限于按照第217号决议(WRC-97)规定使用的风廓线雷达。(WRC-07)
  5.163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7-48.5MHz和56.5- 58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WRC-07)
  5.164 附加划分:47-68MHz频段在阿尔巴尼亚、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亚、博茨瓦纳、保加利亚、科特迪瓦、丹麦、西班牙、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加蓬、希腊、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约旦、黎巴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里、马耳他、摩洛哥、毛里塔尼亚、摩纳哥、黑山、尼日利亚、挪威、荷兰、波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罗马尼亚、英国、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斯威士兰、乍得、多哥、突尼斯和土耳其,47-50MHz在南非,以及66-68MHz在捷克共和国,48.5-56.5 MHz频段在拉脱维亚和立陶宛,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但是,与本脚注所述每个频段一同列出的国家的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未在所述频段提及的国家的现有或规划中的广播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得自这类电台的保护。(WRC-07)
  5.165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喀麦隆、刚果、马达加斯加、莫桑比克、索马里、苏丹、坦桑尼亚和乍得,47-6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166 替代划分:在新西兰,50-51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广播业务;53-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5.167 替代划分:在孟加拉国、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巴基斯坦、新加坡和泰国,50-54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移动和广播业务。(WRC-07)
  5.167A 附加划分:在印度尼西亚,50-54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移动和广播业务。(WRC-07)
  5.168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中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50-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169 替代划分:在博茨瓦纳、布隆迪、莱索托、马拉维、纳米比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南非、斯威士兰、赞比亚和津巴布韦,50-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业余业务。
  5.170 附加划分:在新西兰,51-53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5.171 附加划分:在博茨瓦纳、布隆迪、莱索托、马拉维、马里、纳米比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南非、斯威士兰和津巴布韦,54-6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172 不同业务种类:在第二区的法属海外领地、圭亚那、牙买加和墨西哥,54-6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
  5.173 不同业务种类:在第二区的法属海外领地、圭亚那、牙买加和墨西哥,68-72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
  5.174 已废止。( WRC-07 SUP)
  5.175 替代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68-73MHz和76-87.5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广播业务。在拉脱维亚和立陶宛,68-73 MHz和76-87.5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广播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其他国家划分在这两个频带内的业务和上述国家的广播业务须与有关相邻国家达成协议。(WRC-07)
  5.176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中国、韩国、菲律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萨摩亚,68-74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广播业务。(WRC-07)
  5.177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73-74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广播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07)
  5.178 附加划分:在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圭亚那、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73-74.6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
  5.179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中国、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立陶宛、蒙古国、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74.6- 74.8MHz和75.2-75.4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仅限于陆基发信机。(WRC-07)
  5.180 75MHz频率指配给指点信标,主管部门不应在靠近该频率保护频带的上、下限附近指配频率给其他业务的电台。因为这些电台的功率或地理位置,可能对指点信标造成有害干扰或施加限制。
  应尽最大努力进一步改进机载接收机的特性,并在74.8MHz和75.2MHz这两个频率的上、下限附近,限制发信电台的功率。
  5.181 附加划分:在埃及、以色列和叙利亚,74.8-75.2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为了保证不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在此频带内使用移动业务的电台,直至援用9.21款的程序确定任何主管部门不再需要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MOD)
  5.182 附加划分:在西萨摩亚,75.4-87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183 附加划分:在中国、韩国、日本、菲律宾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76-87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184 已废止。(WRC-07 SUP)
  5.185 不同业务种类:在美国、第二区的法属海外领地、圭亚那、牙买加、墨西哥和巴拉圭,76-8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
  5.186 已废止。(WRC-97 SUP)
  5.187 替代划分:在阿尔巴尼亚,81-87.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并按照1960年日内瓦特别区域性大会最后法案的决定使用。
  5.188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85-87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在澳大利亚采用广播业务时,须遵守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特别协议。
  5.189 没使用。
  5.190 附加划分:在摩纳哥,87.5-8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97)
  5.191 没使用。
  5.192 附加划分:在中国和韩国,100-10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97)
  5.193 没使用。
  5.194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吉尔吉斯斯坦、索马里和土库曼斯坦,104-108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R)以外)。(WRC-07)
  5.195 没使用。
  5.196 没使用。
  5.197 附加划分:在巴基斯坦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108-111.975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为了保证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不造成有害干扰,只有当应用第9.21款的程序时确定的那些主管部门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不再需要此频段之后,才能在此频段内使用移动业务电台。(WRC-07)
  5.197A 附加划分:108-117.975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航空移动(R)业务,仅限于根据公认的国际航空标准运行的系统。此类使用须遵守第413号决议(WRC-07,修订版)的规定。航空移动(R)业务对108-112 MHz频段的使用须仅限于根据公认的国际航空标准,为支持空中导航功能提供导航信息的由陆基发射机和相关接收机组成的系统。(WRC-07)
  5.198 已废止。(WRC-07 SUP)
  5.199 已废止。(WRC-07 SUP)
  5.200 在117.975-136MHz频段,121.5MHz频率为航空应急频率,如属需要,123.1MHz频率亦可作为121.5MHz频率的辅助航空频率。水上移动业务移动电台可按照第31条中规定的条件使用这些频率与航空移动业务电台通信,用于遇险和安全。(WRC-07)
  5.201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爱沙尼亚、格鲁吉亚、匈牙利、伊朗、伊拉克、日本、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蒙古国、莫桑比克、乌兹别克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32-136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OR)业务。在给航空移动(OR)业务电台指配频率时,主管部门应考虑指配给航空移动(R)业务电台的频率。(WRC-97)
  5.202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格鲁吉亚、伊朗、约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阿曼、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36-137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移动(OR)业务。在给航空移动(OR)业务电台指配频率时,主管部门应考虑指配给航空移动(R)业务电台的频率。(WRC-2000)
  5.203 已废止。(WRC-07 SUP)
  5.203A 已废止。(WRC-07 SUP)
  5.203B 已废止。(WRC-07 SUP)
  5.204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富汗、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达鲁萨兰国、中国、古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科威特、黑山、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塞尔维亚、新加坡、泰国和也门,137-138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见5.33款)。(WRC-07)
  5.205 不同业务种类:在以色列和约旦,137-13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见5.33款)。
  5.206 不同业务种类: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希腊、哈萨克斯坦、黎巴嫩、摩尔多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叙利亚、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37-13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移动(OR)业务(见5.33款)。(WRC-2000)
  5.207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137-14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直至被区域性广播规划包括为止。
  5.208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37-138MHz频带时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WRC-97)
  5.208A 在对137-138 MHz,387-390 MHz和400.15-401 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空间电台进行指配的时候,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150.05-153 MHz,322-328.6 MHz,406.1-410 MHz和608-614 MHz频带内的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无用发射的有害干扰。相关的ITU-R建议书列有对射电天文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门限电平。(WRC-07)
  5.208B* 在下述频段中:
  137-138 MHz,
  387-390 MHz,
  400.15-401 MHz,
  1 452-1 492 MHz,
  1 525-1 559 MHz,
  1 559-1 610 MHz,
  1 613.8-1 626.5 MHz,
  2 655-2 690 MHz,
  21.4-22 GHz,
  第739号决议(WRC-07,修订版)适用。(WRC-07)
  5.209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37-138MHz,148-150.05MHz,399.9-400.05MHz,400.15-401MHz,454-456MHz和459-460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限于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WRC-97)
  5.210 附加划分:在意大利、捷克共和国和英国,138-143.6MHz和143.65-144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空间研究业务(空对地)。(WRC-07)
  5.211 附加划分:在德国、沙特阿拉伯、奥地利、巴林、比利时、丹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西班牙、芬兰、希腊、爱尔兰、以色列、肯尼亚、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黎巴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里、马耳他、黑山、挪威、荷兰、卡塔尔、英国、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索马里、瑞典、瑞士、坦桑尼亚、突尼斯和土耳其、,138-144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水上移动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WRC-07)
  5.212 替代划分:在安哥拉、博茨瓦纳、布隆迪、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共和国)、加蓬、冈比亚、加纳、几内亚、伊拉克、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约旦、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阿曼、乌干达、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塞拉利昂、南非、斯威士兰、乍得、多哥、赞比亚和津巴布韦,138-144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07)
  5.213 附加划分:在中国,138-14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5.214 附加划分:在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马耳他、黑山、塞尔维亚、索马里、苏丹和坦桑尼亚,138-144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07)
  5.215 没使用。
  5.216 附加划分:在中国,144-146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OR)业务。
  5.217 替代划分:在阿富汗、孟加拉国、古巴、圭亚那和印度,146-14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5.218 附加划分:148-149.9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每个发射的带宽不得超过±25kHz。
  5.219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48-149.9MHz频带,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卫星移动业务不得限制148-149.9MHz频带内的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空间操作业务的发展和使用。
  5.220 卫星陆地移动业务使用149.9-150.05MHz和399.9-400.05MHz频带,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卫星移动业务不得限制149.9-150.05MHz和399.9-400.05MHz频带内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发展和使用。(WRC-97)
  5.221 148-149.9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下列国家的固定业务或移动业务电台不得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德国、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孟加拉国、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文莱达鲁萨兰国、保加利亚、喀麦隆、中国、塞浦路斯、刚果(共和国)、韩国、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丹麦、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西班牙、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俄罗斯联邦、芬兰、法国、加蓬、加纳、希腊、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匈牙利、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爱尔兰、冰岛、以色列、意大利、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牙买加、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肯尼亚、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莱索托、拉脱维亚、黎巴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蒙古国、黑山、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挪威、新西兰、阿曼、乌干达、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荷兰、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斯洛伐克、罗马尼亚、英国、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拉里昂、新加坡、斯洛文尼亚、斯里兰卡、南非、瑞典、瑞士、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乍得、泰国、多哥、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越南、也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WRC-07)
  5.222 在149.9-150.05MHz和399.9-400.05MHz频带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发射也可供空间研究业务的接收地球站使用。
  5.223 考虑到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使用149.9-150.05MHz频带可能对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敦促各主管部门根据4.4款不要批准这种使用。
  5.224 已废止。(WRC-97 SUP)
  5.224A 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使用149.9-150.05MHz和399.9-400.05MHz频带,仅限于卫星陆地移动(地对空)业务,直到2015年1月1日止。(WRC-97)
  5.224B 149.9-150.05MHz和399.9-400.05MHz频带划分给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有效期至2015年1月1日。(WRC-97)
  5.225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和印度,150.05-153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226 156.525 MHz频率是使用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的水上移动VHF无线电话业务的国际遇险、安全和呼叫频率。该频率与156.487 5-156.562 5 MHz频段的使用条件载于第31和52条以及附录18中。
  156.8 MHz频率是水上移动VHF无线电话业务的国际遇险、安全和呼叫频率。该频率与156.762 5-156.837 5 MHz频段的使用条件载于第31条和附录18内。
  在156-156.487 5 MHz、156.562 5-156.762 5 MHz、156.837 5-157.45 MHz、160.6-160.975 MHz和161.475-162.05 MHz各频段内,每个主管部门只应在该主管部门指配给水上移动业务电台的频率上,给予水上移动业务优先权(见第31和52条以及附录18)。
  在可能对水上移动VHF无线电通信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地区内,划分了这些频段的其它业务的电台应避免使用这些频段内的任何频率。
  但是,156.8 MHz和156.525 MHz频率以及给予水上移动业务优先权的各频段,可以用于内陆的水路无线电通信,但须经有意得到划分的和受影响的主管部门之间达成协议,并考虑到目前的频率使用和现有的协议。(WRC-07)
  5.227 附加划分:156.487 5-156.512 5 MHz和156.537 5-156.562 5 MHz频段亦作为主要业务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使用这些频段时,不得对水上移动VHF无线电通信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得到保护。(WRC-07)
  5.227A 附加划分:161.962 5-161.987 5 MHz和162.012 5-162.037 5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卫星移动业务(地对空),用于接收由水上移动业务电台发射的自动识别系统(AIS)信号(见附录18)。(WRC-07)
  5.228 没使用。
  5.229 替代划分:在摩洛哥,162-17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使用这一频带应遵守与拥有按频率划分表工作或规划中的一些业务并可能受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的协议。1981年1月1日前现有的电台及其在该日期的技术特性不受该协议的影响。
  5.230 附加划分:在中国,163-167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31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中国和巴基斯坦,167-17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广播业务使用此频带应遵守与第三区中其业务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国家达成的协议。
  5.232 附加划分:在日本,170-17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233 附加划分:在中国,174-18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和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这些业务不得对现有的或规划中的广播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保护。
  5.234 不同业务种类:在墨西哥,174-216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
  5.235 附加划分:在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西班牙、芬兰、法国、以色列、意大利、列支敦士登、马耳他、摩纳哥、挪威、荷兰、英国、瑞典和瑞士,174-223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但是,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本脚注所列国家以外各国现有的或规划中的广播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
  5.236 没使用。
  5.237 附加划分:在刚果(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冈比亚、几内亚、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马拉维、马里、塞拉利昂、索马里和乍得,174-223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07)
  5.238 附加划分:在孟加拉国、印度、巴基斯坦和菲律宾,200-216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239 没使用。
  5.240 附加划分:在中国和印度,216-223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5.241 在第二区,216-225MHz频带不得再批准新设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1990年1月1日前批准的电台可继续以次要使用条件进行工作。
  5.242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216-22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
  5.243 附加划分:在索马里,216-22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不得对其他国家现有的或规划中的广播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244 已废止。(WRC-97 SUP)
  5.245 附加划分:在日本,222-223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5.246 替代划分:在西班牙、法国、以色列和摩纳哥,223-23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见5.33款)。但在编制频率规划时,广播业务可优先选择频率;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陆地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但是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摩洛哥和阿尔及利亚现有的或规划的广播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
  5.247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约旦、阿曼、卡塔尔和叙利亚,223-23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248 没使用。
  5.249 没使用。
  5.250 附加划分:在中国,225-235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251 附加划分:在尼日利亚,230-23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52 替代划分:在博茨瓦纳、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斯威士兰、赞比亚和津巴布韦,230-238MHz和246-2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53 没使用。
  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9.21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235-322MHz和335.4-399.9MHz频带,条件是不得对除了第5.256A号脚注的附加划分外、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操作或规划中将要操作的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WRC-03 MOD)
  5.255 卫星移动业务的312-315MHz(地对空)和387-390MHz(空对地)频带也可用于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这种使用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
  5.256 此频带内的243MHz频率供救生艇电台及以营救为目的的设备使用。(WRC-07)
  5.256A 附加划分:在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258-261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和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和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在这个频带中操作的移动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系统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或抑制其使用和发展。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和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的电台不得抑制其他国家的固定业务系统的使用和发展。(WRC-03 ADD)
  5.257 267-272MHz频带可由各主管部门以主要使用条件用于其国内的空间遥测,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58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328.6-335.4MHz频带限于仪表着陆系统(下滑信标)。
  5.259 附加划分:在埃及、以色列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328.6-335.4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为了保证不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只有当应用第9.21款的程序时确定的那些主管部门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不再需要此频段之后,才能在此频段内使用移动业务电台。(WRC-07)
  5.260 考虑到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使用399.9-400.05MHz频带可能对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敦促主管部门根据4.4款不要批准这种使用。
  5.261 标准频率400.1MHz的发射应限定在此频率的±25kHz以内。
  5.262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博茨瓦纳、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瓜多尔、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匈牙利、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利比里亚、马来西亚、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新加坡、索马里、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00.05-401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07)
  5.263 400.15-401MHz频带也划分给空对空方向的空间研究业务,用于与载人宇宙飞船的通信。空间研究业务作此用途将不作为安全业务对待。
  5.264 卫星移动业务在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可使用400.15-401MHz频带。附录5的附件1中所示的功率通量密度的限值,应适用至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有权的对其进行修改时为止。
  5.265 没使用。
  5.266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406-406.1MHz频带限于低功率卫星无线电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也见31条)。(WRC-07)
  5.267 禁止对业已批准的406-406.1MHz频带的使用可能造成有害干扰的任何发射。
  5.268 空间研究业务使用410-420MHz频带,限于在5公里轨道范围内,载人宇宙飞船在轨道内的通信。飞船外部活动的发射所产生的到达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在0°≤d≤5°时不得超过-153dB(W/m2),在5°≤d≤70°时不得超过-153+0.077(d-5)dB(W/m2),在70°≤d≤90°时不得超过-148dB(W/m2),其中d指无线电波的到达角,参考带宽为4kHz。4.10款不适用于这种飞行器外部特殊运动物的活动。在此频带内,空间研究(空对空)业务不得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或限制它们的使用和发展。(WRC-97)
  5.269 不同业务种类:在澳大利亚、美国、印度、日本和英国,420-430MHz和440-4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
  5.270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美国、牙买加和菲律宾,420-430MHz和440-45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业余业务。
  5.271 附加划分:在白俄罗斯、中国、印度、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420-460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无线电高度表)。(WRC-07)
  5.272 不同业务种类:在法国,430-434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业余业务(见5.32款)。
  5.273 不同业务种类:在利比亚,430-432MHz和438-44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2款)。(WRC-03 MOD)
  5.274 替代划分:在丹麦、挪威和瑞典,430-432MHz和438-44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275 附加划分:在克罗地亚、爱沙尼亚、芬兰、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黑山、塞尔维亚和斯洛文尼亚,430-432MHz和438-440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7)
  5.276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达鲁萨兰国、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瓜多尔、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希腊、几内亚、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马来西亚、马耳他、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加坡、索马里、瑞士、坦桑尼亚、泰国、多哥、土耳其和也门,430-440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430-435MHz和438-440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WRC-07)
  5.277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喀麦隆、刚果(共和国)、吉布提、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匈牙利、以色列、哈萨克斯坦、马里、摩尔多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卢旺达、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30-440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07)
  5.278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根廷、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圭亚那、洪都拉斯、巴拿马和委内瑞拉,430-44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业余业务(见5.33款)。
  5.279 附加划分:在墨西哥,430-435MHz和438-44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79A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的传感器使用这一频带应该符合ITU-R SA.1260-1建议。另外,在432-438MHz频带使用的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不得对中国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这个脚注的提供绝不能减轻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作为次要业务遵照5.29和5.30款规定操作的责任。(WRC-03 ADD)
  5.280 在德国、奥地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列支敦士登、黑山、葡萄牙、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以及瑞士,433.05-434.79MHz频段(中心频率433.92MHz)指定给工业、科学和医疗(ISM)使用。在这一频带上工作的上述国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必须承受这些应用可能对其产生的有害干扰。在此频带内的ISM设备应按照15.13款的规定进行操作。(WRC-07)
  5.281 附加划分:在第二区的法属海外领地和印度,433.75-434.25MHz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在法国和巴西,这个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同样的业务。
  5.282 在435-438MHz,1260-1270MHz,2400-2450MHz,3400-3410MHz(仅限于第二区和第三区)和5650-5670MHz频带,卫星业余业务在对按频率划分表工作的其他业务不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见5.43款)。主管部门在批准这种使用时,应确保一旦卫星业余业务电台的发射造成有害干扰时,立即根据25.11款的规定予以消除。卫星业余业务使用1260-1270MHz和5650-5670MHz频带仅限于地对空方向。
  5.283 附加划分:在奥地利,438-44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284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440-45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业余业务。
  5.285 不同业务种类:在加拿大,440-4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
  5.286 449.75-450.25MHz频带可用于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和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86A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454-456MHz和459-460MHz频带时,应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WRC-97)
  5.286AA 450-470 MHz频段被确定给希望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见第224号决议(WRC-07,修订版)。这种确定不妨碍已经获得该频段划分的业务应用使用该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WRC-07)
  5.286B 在5.286D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5MHz频带,在第二区使用455-456MHz和459-460MHz频带,在5.286E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6MHz和459-460MHz频带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固定业务或移动业务电台不得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得到其保护。(WRC-97)
  5.286C 在5.286D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5MHz频带,在第二区使用455-456MHz和459-460MHz频带,在5.286E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6MHz和459-460MHz频带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限制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固定业务或移动业务电台的发展及使用。(WRC-97)
  5.286D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美国和巴拿马,454-455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WRC-07)
  5.286E 附加划分:在佛得角、尼泊尔和尼日利亚,454-456MHz和459-460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WRC-07)
  5.287 水上移动业务的船载通信电台可使用457.525MHz、457.550MHz、457.575MHz、467.525MHz、467.550MHz和467.575MHz各频率。需要时,为12.5 kHz信道间隔设计的、亦使用457.537 5 MHz、457.562 5 MHz、467.537 5 MHz和467.562 5 MHz附加频率的设备可用于船上通信。可以在遵守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内规则的条件下,在领水内使用这些频率。所用设备的特性应符合ITU-R M.1174-2建议书规定的特性。(WRC-07)
  5.288 在美国和菲律宾领水内,船载通信电台优先选用457.525MHz、457.550MHz、457.575MHz和457.600MHz频率,并且分别与467.750MHz、467.775MHz、467.800MHz和467.825MHz配对使用。所用设备的特性应符合ITU-R M.1174-1建议。(WRC-03 MOD)
  5.289 除卫星气象业务外,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也可使用460-470MHz和1690-1710MHz频带作为空对地传输,但须对按频率划分表工作的电台不造成有害干扰。
  5.290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富汗、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中国、俄罗斯联邦、日本、蒙古国、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60-470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气象(空对地)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07)
  5.291 附加划分:在中国,470-48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和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并不得对现有的或规划中的广播电台造成有害干扰。
  5.291A 附加划分:在德国、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列支敦士登、挪威、荷兰、捷克和瑞士,470-494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这种使用仅限于按照第217号决议(WRC-97)操作的风廓线雷达。(WRC-97)
  5.292 不同业务种类:在墨西哥,470-512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在阿根廷、乌拉圭和委内瑞拉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07)
  5.293 不同业务种类:在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古巴、美国、圭亚那、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巴拿马和秘鲁,470-512MHz和614-806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在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古巴、美国、圭亚那、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巴拿马和秘鲁,470-512 MHz和614-698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见第5.33款),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在阿根廷和厄瓜多尔,470-512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07)
  5.294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布隆迪、喀麦隆、科特迪瓦、埃及、埃塞俄比亚、以色列、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肯尼亚、、马拉维、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苏丹、乍得和也门,470-582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07)
  5.295 没使用。
  5.296 附加划分:在德国、沙特阿拉伯、奥地利、比利时、科特迪瓦、丹麦、埃及、西班牙、芬兰、法国、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约旦、立陶宛、马耳他、摩洛哥、摩纳哥、挪威、阿曼、荷兰、葡萄牙、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英国、瑞典、瑞士、斯威士兰和突尼斯,470-790MHz频段也划分给旨在用于辅助广播业务的、作为次要业务的陆地移动业务。本脚注中提及的各国的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不应该对本脚注所列各国以外的国家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现有或规划中的电台造成有害干扰。(WRC-03 MOD)
  5.297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古巴、萨尔瓦多、美国、危地马拉、圭亚那、洪都拉斯、牙买加和墨西哥,512-608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07)
  5.298 附加划分:在印度,549.75-550.25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
  5.299 没使用。
  5.300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埃及、以色列、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约旦、阿曼、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苏丹,582-790MHz频段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7)
  5.301 没使用。
  5.302 附加划分:在英国,590-59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包括从相邻频带转移过来的电台,所有新的指配,须与下列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德国、比利时、丹麦、西班牙、法国、爱尔兰、卢森堡、摩洛哥、挪威和荷兰。
  5.303 没使用。
  5.304 附加划分:在非洲广播区(见5.10至5.13款),606-61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5 附加划分:在中国,606-61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6 附加划分:在除非洲广播区以外的第一区(见5.10至5.13款)和第三区,608-614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7 附加划分:在印度,608-61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8 没使用。
  5.309 不同业务种类:在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和洪都拉斯,614-806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10 已废止。(WRC-97 SUP)
  5.311 已废止。(WRC-07 SUP)
  5.311A 有关620-790 MHz频段,亦见第549号决议(WRC07)。(WRC-07)
  5.312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俄罗斯、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645-862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MOD)
  5.313 已废止。(WRC-97 SUP)
  5.313A 在孟加拉国、中国、韩国、印度、日本、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和新加坡,698-790 MHz频段或其部分频段被确定由上述主管部门用于其希望部署的国际移动通信(IMT)。对该频段做此安排不妨碍亦划分该频段的其他业务应用使用该频段,亦不在《无线电规则》中确立优先级。中国在2015年以前将不会利用此频段部署IMT。(WRC-07)
  5.313B 不同业务种类:在巴西,698-806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移动业务(见第5.32款)。(WRC-07)
  5.314 附加划分:在奥地利、意大利、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英国和斯威士兰,790-862MHz频段也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陆地移动业务。(WRC-07)
  5.315 替代划分:在希腊、意大利和突尼斯,790-83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WRC-2000)
  5.316 附加划分:790-830MHz频段在德国、沙特阿拉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布基纳法索、喀麦隆、科特迪瓦、克罗地亚、丹麦、埃及、芬兰、希腊、以色列、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约旦、肯尼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列支敦士登、马里、摩纳哥、黑山、挪威、荷兰、葡萄牙、英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塞尔维亚、瑞典和瑞士,和830-862MHz频段在上述国家及西班牙、法国、加蓬和马耳他,也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但是,与本脚注所涉及的各频段相关的国家的移动业务电台不应该对涉及各频带所列各国以外的国家的按《频率划分表》操作业务的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得到其保护。此划分在2015年6月16日之前有效。(WRC-07)
  5.316A 附加划分:在西班牙、法国、加蓬和马耳他,790-830 MHz频段;在安哥拉、巴林、贝宁、博茨瓦纳、刚果(共和国)、法国在1区的海外省与属地、冈比亚、加纳、几内亚、科威特、莱索托、黎巴嫩、马拉维、摩洛哥、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尔、阿曼、乌干达、波兰、卡塔尔、卢旺达、塞内加尔、苏丹、南非、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乍得、多哥、也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790-862 MHz频段;在格鲁吉亚,806-862 MHz频段;在立陶宛,830-862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航空移动业务除外),但须遵守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第9.21款以及GE06协议酌情达成的协议,其中可酌情包括第5.312款所述的主管部门。但是,与此脚注所指各频段相关联的国家的移动业务电台不应对按照《频率划分表》在与此频段不相关联的国家内操作的业务电台造成不可接受的干扰,亦不得向后者提出干扰保护要求。根据此划分在立陶宛和波兰为移动业务进行的频率指配不得在未经俄罗斯联邦和白俄罗斯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此划分在2015年6月16日之前有效。(WRC-07)
  5.316B 在1区,在790-862 MHz频段内对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航空移动业务除外)的划分将于2015年6月17日生效,并须依据第9.21款与第5.312款所述的国家达成有关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协议。对GE06协议的缔约国而言,移动业务电台的使用亦应取决于该协议中规定的程序是否成功实施。第224号决议(WRC-07,修订版)和第749号决议(WRC-07)须适用。(WRC-07)
  5.317 附加划分:在第二区(巴西和美国除外),806-89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这种业务供国境内操作使用。
  5.317A 作为主要业务划分给移动业务的2区中的698-960 MHz频段的那些部分以及1区和3区中的790-960 MHz频段的那些部分已确定由希望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见第224号决议(WRC-07,修订版)和第749号决议(WRC-07)。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该频段获得划分的业务使用这些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WRC-07)
  5.318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849-851MHz和894-896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业务,用于与航空器的公众通信。使用849-851MHz频带限于航空电台的发射,使用894-896MHz频带限于航空器电台的发射。
  5.319 附加划分:在白俄罗斯、俄罗斯和乌克兰,806-840MHz频带(地对空)和856-890MHz频带(空对地)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除卫星航空移动(R)以外)。这种业务使用这些频带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其他国家的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者提出保护要求,并且须遵守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特别协议。
  5.320 附加划分:在第三区,806-890MHz和942-96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除卫星航空移动(R)以外),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这种业务的使用限于在国境内操作。寻求协议时,应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业务提供适当的保护,以保证不对这些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321 已废止。(WRC-07 SUP)
  5.322 在第一区,对于862-960MHz频带,广播业务电台只能在不包括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利比亚、摩洛哥、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南非、坦桑尼亚、津巴布韦和赞比亚的非洲广播区(见5.10至5.13款)内运用,并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2000)
  5.323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俄罗斯联邦、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862-96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这种使用必须按照9.21款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并且仅限于1997年10月27日已在操作的陆基无线信标,直至其报废为止。(WRC-07)
  5.324 没使用。
  5.325 不同业务种类:在美国,890-942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25A 不同业务种类:在古巴,902-91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WRC-2000)
  5.326 不同业务种类:在智利,903-90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27 不同业务种类:在澳大利亚,915-92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
  5.327A 航空移动(R)业务对960-1 164 MHz频段的使用,仅限于根据公认国际航空标准运行的系统。这种使用应当符合第417号决议(WRC-07)的规定。(WRC-07)
  5.328 960-1215MHz频带,在世界范围内保留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机载空中导航电子辅助设备,以及任何直接相关的陆基设施的使用和发展。(WRC-2000)
  5.328A 在1164-1215MHz频段内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电台应按照第609号决议(WRC-07,修订版)的规定运行。并且不得寻求960-1215MHz频段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电台的保护。第5.43A款不适用,第21.18款的规定适用。(WRC-07)
  5.328B 无线通信局于2005年1月1日以后收到完整的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系统和网络,在使用1164-1300MHz、1559-1610MHz和5010-5030MHz频段时,应采用《无线电规则》第9.12、9.12A和9.13款的规定。第610号决议(WRC-03)也同样适用。然而,就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空对空)网络和系统而言,第610号决议(WRC-03)须仅适用于发射空间电台。根据《无线电规则》第5.329A款的规定,对于1 215-1 300 MHz和1 559-1 610 MHz频段内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空对空)系统和网络,《无线电规则》第9.7、9.12、9.12A和9.13款须仅适用于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空对空)的其它系统和网络。(WRC-07)
  5.329 在1215-1300MHz频带中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使用应遵守下列条件,即不得对按照5.331款批准的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保护要求。此外,在1215-1300MHz频带内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使用还应遵循以下的条件,即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造成有害干扰。5.43款中关于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相关部分不再适用,第608号决议(WRC-03)适用。(WRC-03 MOD)
  5.329A 使用在1215-1300MHz和1559-1610MHz频带工作的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空)业务系统不是为了提供安全业务应用,并不得对根据《频率划分表》工作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空对地)系统或其他业务强加 任何附加限制。(WRC-07)
  5.330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喀麦隆、中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圭亚那、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约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莫桑比克、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叙利亚、索马里、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1215-13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03 M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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