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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9]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是加强机动车市场管理,遏制机动车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认真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的备案和机动车交易审验工作,不断完善审验制度,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市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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