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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2010]11号)


  为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0年08月26日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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