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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结合核查系统和法规,全面检验业务操作指引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内容的操作性,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补充完善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三)试点《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签署工作,包括确认书模式、内容是否适合监管与服务的需要,程序是否简便等,为下一步在全国推广做好准备。

  (四)运行核查系统。检验核查系统中进口付汇管理模块各项功能及其对管理要求的实现程度。试点分局应按照业务需求全面检验系统功能和运行情况,检验非现场核查监测预警指标选取值域设定和二类、三类进口单位筛选的准确性,以及系统全国推广条件等,并针对试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五)检验《核查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的适用性,提出补充、完善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六)探索现有核销工作人员职能和工作方式转型方案。结合业务操作指引,筛选业务处理的关键节点,探索改革后的进口付汇管理内部职能和岗位业务素质要求,进一步研究适应工作转变合理调配人力、提高人员素质的工作方法。

  四、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一)4月25日前试点分局完成各项试点准备工作。

  (二)5月1日开始实施试点。

  (三)5月20日前,完成对付汇、到货数据等非现场核查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及完整性的检验工作。

  (四)5月30日前,完成对进口付汇业务涉及的名录管理、登记管理、逐笔核查报告和非现场监测预警的检验工作。

  (五)6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监管对象的现场核查、分类考核及管理的检验工作,发布分类考核二类、三类进口单位名单。对于日常监管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列入二类、三类进口单位名单的进口单位,试点分局应当随时将其列入名单。

  (六)7月10日前,完成试点评估总结。

  (七)7月31日前,基本完成确认书签署工作。总局在5月1日前将确认书文本挂载于外汇局政府网站,供进口单位下载。试点分局应在5月1日前印制部分确认书文本,放置于外汇局和银行柜台供进口单位领取。

  五、试点政策宣传各试点分局要按照统一的宣传口径做好改革的对外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银行和进口单位尽快熟悉改革的思路和相关政策措施。一是结合本地区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通报进口核销改革政策措施;二是及时向社会公告外汇局推出进口核销改革政策及相关安排;三是通过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发布相关法规文件、确认书和系统用户手册等,方便进口单位、银行学习了解政策、快速掌握业务操作;四是设立咨询热线,及时解答辖内银行和进口单位等相关主体在改革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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