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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0]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青岛市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4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以及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进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进口核销改革)试点。现就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组织总局成立由邓先宏副局长任组长、杜鹏司长和门晓波主任任副组长的试点领导小组以及经常司、信息中心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并设立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试点组织、督导工作。各试点分局应成立以主管局长任组长的试点领导小组,负责辖内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试点工作;试点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包含业务和技术人员,负责辖内试点实施、政策宣传解释、业务和技术支持、信息反馈和试点评估等具体工作。

  二、试点准备

  (一)各试点分局应在4月25日前分步有序完成对辖内支局、银行以及进口单位的培训工作。

  (二)各试点分局应根据总局技术部门要求,做好辖内企业端软件安装和调试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试点工作内容

  (一)试点政策,检验试点法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结合工作实际,检验和印证法规与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拟合度和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控性,重点是进口付汇监测预警指标及其值域设定、二类和三类进口单位筛选等系统推广和法规实施的关键节点,并针对法规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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